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 号)、《关于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9〕115 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粤工信办函〔2020〕25号)等要求,为做好 2024 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采取纸质和网上方式同步进行,网上申报请登录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网址:https://czbt.czt.gd.gov.cn/,电话:020--88696500)在线提交项目申请资料,申报截止日期为2023 年 5 月 10 日,未在规定时间登录平台提交申请资料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二、申报条件
(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项目已完工,且完工时间在 2022 年 7 月 1 日(含)至 2023 年 4 月 10 日(含)之间,项目总投资额珠三角地区不低于 2000 万元(其中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不低于 1000万元(其中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 500 万元),其中设备投资不低于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20%。单个项目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能力应不低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0 万吨/年,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 1 万吨/年(梯次与再生利用可合并计算),或生活垃圾 5 万吨/年,或垃圾焚烧飞灰 3 万吨/年。如涉及新建、改建、扩建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要求。
(二)粤港清洁生产伙伴项目。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项目,申报主体应是获得 2022 年度“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优越标志和“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的在粤港资企业,已获得奖励的企业不再奖励。
三、奖励标准
(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采取事后奖励方式,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市,下同)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20%,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和云浮市,下同)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0%,且上限不超过 2000 万元。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自项目原始备案通过日后至完工日期间项目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购地款和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车辆购置)。完工核算项目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时,应遵循发票金额与付款金额从小原则。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存在获得我厅经管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逾期未验收情况的项目单位(超过项目完成期限 3 个月尚未完成验收,已延期项目按延期时间计算),不得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申报。
(二)粤港清洁生产伙伴项目。采取奖励方式,对获得“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优越标志企业、“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企业给予一次性直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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