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厅决定开展2023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监测企业均需在截止日期前通过广东省农业产业化管理系统填报电子资料,同时报送纸质材料。请各地于6月25日前将以下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报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申报条件
1.原则上是地级以上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2.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3.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4.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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