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省能源局经管节能降耗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20〕40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24年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项目
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纺织印染、造纸和数据中心等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存量项目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改造后能效原则上达到国家公布的标杆水平或标准先进值,且年节能量超过 1000吨标准煤。
(二)先进节能技术示范项目
支持国家《绿色技术推广目录》“节能环保产业”中节能类核心技术及工艺,《广东省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中节能技术、设备的应用示范项目,以及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AI智能算法等数字化节能示范效应的项目,且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三)高效节能装备制造产业化项目
支持节能关键材料、装备和产品产业化项目,技术性能指标须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且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四)公共机构节能示范项目
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制冷、照明、电梯等综合型用能系统和设施设备节能改造,重点支持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项目和公共机构绿色低碳示范单位创建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梅州市内的独立法人,其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主体为节能服务公司;项目单位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报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审批规定,前期手续齐全,项目须已开工建设或具备开工条件(企业申报项目须于2023年8月底前开工,公共机构申报项目需于2024年底前开工);项目未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三、申报截止时间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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