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未填报2016年高企和培育入库运行数据的企业将被取消资格

2016-05-10 11:03
来源: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做好全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发展的跟踪与服务工作,根据《 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要求,我厅更新了高企运行情况数据登记系统部分指标,现就2016年全省高企及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运行数据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

  (一)在广东省内注册,取得国家高企资格,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本次填写对象为2013、2014、2015年通过认定、复审的高企)。

  (二)在广东省内注册,已列入省高企培育库,尚在培育期内的企业(本次填写对象为2015年当年列入高企培育库,但未获得高企资格的企业)。

  二、数据范围

  本次填报的数据为企业2015年全年累计数,即201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的数据。

  三、组织实施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高企和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运行数据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高企和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的数据填报、形式审查及汇总上报工作。

  四、填报时间及要求

  (一) 填报时间。

  企业在5月25日前完成本次运行情况数据填报工作。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于5月30日前在网上汇总提交数据至省科技厅。

  (二) 填报要求。

  1.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要制定辖区填报企业清单,督促企业及时填报,确保不漏报。并在5月30日前将已完成填报的企业清单和未填报的企业清单报省科技厅。

  2.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指定专人负责数据填报,企业填报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及准确性将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及科技项目申报审核的重要参考,企业应高度重视,及时落实数据填报工作。

  3.各市科技管理部门要对调查填报数据严格把关,审核相关数据逻辑平衡关系,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一致。

  4.按《 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已认定的高企,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由认定机构取消企业的高企资格。

  四、填报程序

  (一) 数据填报。

  1.我省高企和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运行数据统计实行网上填报。企业使用单位管理员账号登录“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政务平台”,网址http://pro.gdstc.gov.cn/egrantweb/),在“申报管理—项目申请—填写高企数据登记表”模块,按要求依次填写企业运行数据,并完成网上提交。

  2.属于高企的企业,在提交数据登记表时,政务平台会自动检查企业名称和填写的系统注册号与“国家 管理工作网”上的系统注册号(22位数据)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将无法提交,请企业仔细核对。

  (二) 地市初审。

  地市科技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企业提交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情况数据登记表”进行形式审查,对有疑义的数据,应及时通知企业完善。

  (三) 材料提交。

  企业完善数据登记表后,点击“下载PDF”按钮下载打印带有水印号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情况数据登记表”PDF文档,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当地科技管理部门。

  (四) 汇总提交。

  地市科技管理部门将形审通过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情况数据登记表”在网上提交至省科技厅(无需提交纸质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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