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规〔2023〕4号)及《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穗南开发改规字〔2023〕1号)的相关规定,开展2023年度总部型企业认定及奖励兑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3年8月30日至9月30日。
二、2023年度总部型企业落户奖
(一)对符合本办事指南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条件新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给予落户奖励(分两年按50%、50%比例发放)。
1.对内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奖励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奖励2000万元。
2.对外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的,奖励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亿美元(含)至3亿美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3亿美元(含)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
(二)对符合本办事指南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条件新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的纳税总额给予落户奖励(分两年按50%、50%比例发放)。
1.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奖励300万元;
2.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奖励600万元;
3.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4000万元(含)的,奖励1000万元;
4.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8000万元(含)的,奖励1500万元;
5.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亿元(含)的,奖励2000万元。
三、2023年度总部型企业经营贡献奖(新申请认定的总部型企业)
1.对2017年1月1日之前落户并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我区经济贡献为基数,按照超基数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累计5年的奖励。其中,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超基数部分95%的奖励;营业收入或纳税总额未同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超基数部分90%的奖励。
2.对2017年1月1日之后落户并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累计5年的奖励。其中,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95%的奖励;营业收入或纳税总额未同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90%的奖励。
3.对2017年1月1日之后落户、通过整合区内外企业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我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含区内原有企业对本区的经济贡献),按照超基数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累计5年的奖励。其中,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超基数部分95%的奖励;营业收入或纳税总额未同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超基数部分90%的奖励。
四、2023年度总部型企业经营贡献奖(已认定未兑现完经营贡献奖的总部型企业)
(一)对2020年1月1日之前注册或迁入的企业
对2017年1月1日之前落户及已认定的总部型企业,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累计5年95%的奖励。
对2017年1月1日-2020年1月1日落户及已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的95%予以累计5年的奖励。
对2017年1月1日-2020年1月1日通过整合区内外企业并认定的总部型企业,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含区内原有企业对本区的经济贡献),按照超基数部分的95%给予企业累计5年的奖励。
(二)对2020年1月1日起注册或迁入的企业
对2020年1月1日之后落户及已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照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累计5年的奖励。其中,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95%的奖励;营业收入或纳税总额未同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90%的奖励。
对2020年1月1日之后落户、通过整合区内外企业并认定的总部型企业,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我区经济贡献为基数,按照超基数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累计5年的奖励。其中,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超基数部分95%的奖励;营业收入或纳税总额未同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超基数部分90%的奖励。
五、2023年度总部型企业经营贡献奖(已享受5个年度经营贡献奖的总部型企业)
以企业申报奖励所属项目年度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企业奖励。经济贡献总额同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本区经济贡献增量部分60%的奖励;经济贡献总额同比未增长的,该年度不予奖励。
六、2023年度总部型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总部型企业在南沙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如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小于50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总部型企业在南沙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总部型企业同时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则按照以上规定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七、2023年度总部型企业提升能级奖
(一)对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太地区或全球总部的,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本条所指的总部型企业是指符合本办事指南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条件的企业(即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二)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其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的资金奖励;其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企业同时被评为世界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只享受一次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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