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国家鼓励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具有显著的激励作用。
一、 适用对象与条件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企业的研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
二、费用归集与核算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并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对于同时用于研发和非研发活动的人员、仪器、设备等,应按合理方法分配费用。
三、 资料申报及留存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
(一)企业自主、委托境内、合作、集中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二)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四、后续管理与核查
企业预缴申报享受优惠时,应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按照2018年第23号公告,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因此,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需要将上述“1+7”项留存备查资料准备好,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绝大部分资料是企业进行研发活动或进行研发费用核算时已经形成的资料,只要将其整理归纳齐全即可,一般不需要另外单独准备。
五、允许加计扣除的“7项研发费用”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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