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以及应该如何规范操作,审计过那么多项目,其实真正能做到规范的企业很少。那么关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应该如何实操呢?以下是我学习的相关知识的整理,供参考。
一、研发费用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相关政策如下:
①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②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③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④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指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旧规定:以上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新规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风险点:实务中存在“假高新”问题:有的企业确有实际的研发活动,但是财务未准确核算,而有的企业无实际的研发活动但聘请中介机构包装“研发费用”。从时间、成员等因素上就不能对应上,因而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存在较大涉税风险。
②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④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①会计核算口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
②
口径,由《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
③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范。
六大类费用合计数据,删除会计信息(以下三中1-6点)
②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区分:根据文件规定以及财务人员的经验判断区分:
研发阶段 |
定义 |
特征 |
关键 |
研究阶段-费用化 |
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
探索性的,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
无研究成果、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
开发阶段-费用化或资本化(需同时满足5个条件才能资本化) |
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
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 |
立项报告(不足)、与研发部门负责人或技术人员访谈确定资本化的时点、是否建立研究项目的流程和管理制度(如划分研究阶段,每个阶段的目标和通过验收的条件)及实际执行情况分析 |
会计准则对于研发支出资本化有严格的要求,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资本化:
(1)完成该项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3)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如果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受托方 |
委托方能否享受加计扣除 |
限额 |
备注 |
境内 |
机构 |
√ |
费用实际发生额*80% |
①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加计扣除,受托方均不得税前扣除加计扣除;②按照独立交易原则;③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便于税务机关管理);④委外研发合同需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关键,真实性,严格来讲未登记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
个人 |
√ |
境外 |
机构 |
√(2018.1.1起) |
费用实际发生额*80%≤境内合规研发费用*2/3 |
个人 |
× |
|
|
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
发生委托境外研发活动的,由委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
企业自行计算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应将政策规定的资料留存备查。
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⑥“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不是会计上的明细表);
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①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⑤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证;(特有)
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2021.10预缴时可自主选择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优惠。(预缴规定适用于2021年度,以后年度预缴规定尚未出台)
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每年有20%的抽查比例,企业应对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严格把关,否则将产生很大的税务风险。
1、若材料占比很大,很大程度上会被怀疑该研发项目是假的,因为研发并非生产;另外材料去哪了,是否销售了?(国家鼓励核心竞争力)
注意: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与高新认定不相干),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冲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2、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当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项目时,如果选择不征税收入税收政策,则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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