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如果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那么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而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具体来说,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举个例子,假设某企业在2023年度内,在境内实际支出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000万元,在境外实际支出符合条件的委托研发费用为800万元,则该企业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为1000万元×2/3=666.67万元(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三分之二),按80%比例折算后为533.33万元(666.67万元×80%),该企业在2023年度内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总额为1000万元+533.33万元=1533.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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