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范围
(一)支持在惠州市内登记注册且在惠州市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中央驻粤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加工贸易制造企业等)实施高端化、智能化和绿色化等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并已取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技术改造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的项目。
(二)不得支持淘汰类和落后产能项目,项目申报至公示期满环保信用评价为“环保不良企业”“信用中国(广东)”网站受惩戒黑名单企业不予支持。
(三)重点支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及其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和工业基础领域关键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工业企业生产经营中5G模块、智能传感器、网络设备等关键设备器件更新改造和信息化改造项目。
(四)支持苏区老区、民族地区和民爆安全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推动工业企业扩大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改善生产条件,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申报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为在惠州市内登记注册且在惠州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中央驻粤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加工贸易制造企业等)。
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具备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等文件。
3.申报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4.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及申报奖励的设备投资未获得过省市财政资金支持。
5.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2021年10月1日(含)至2022年6月30日(含)期间完工,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备案证发生变更的,企业提交的变更时间,不超过前备案证明确的完工日期。
6.奖励的项目设备为自项目原始备案通过日后至完工日期间购置的设备(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票据不含税),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申请延期的,自申请延期通过日后算起。
7.企业项目符合条件的新设备购置总额(不含税)不低于300万元。
8.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投资达500万元及以上必须按规定纳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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