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才政策的制定是为了实现更具竞争力的高精尖人才培养引进政策,优化人才结构,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是基于《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和《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一、 发放对象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主要面向以下几类人才:
1. 杰出人才
2. 国家级领军人才
3. 地方级领军人才
4. 后备级人才
5. 海外A类、B类、C类人才
二、 发放条件
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在深圳全职工作
2.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
3. 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
4. 未享受过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
5. 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需具有深圳市户籍
三、发放标准及方式
(一)奖励补贴
1.杰出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60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30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20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160万元。奖励补贴按5年任期分次发放,每任期年度每人发放1次,每次发放按照符合条件的实际月数计算(任期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实际月数不满6个月的,本任期年度不予发放),最高金额分别如下:杰出人才为12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为6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4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32万元。
2.奖励补贴应当在每个任期年度期满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其中,首次申请且已在深圳全职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12个月的,可在获得高层次人才认定(确认)满3个月后提出。
(二)工作经费
1.杰出人才工作经费标准为100万元,一次性发放至用人单位,一人仅限申领1次。
2.工作经费应当在获得杰出人才认定后24个月内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杰出人才应当已在深圳全职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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