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流程
(一)奖励补贴
1.提出申请。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请表》。
(2)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报承诺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记录期间须包含拟申请奖励补贴对应的任期年度)。
(4)国(境)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材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以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台湾地区居民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准;外国国籍人士以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为准。
(5)创业类人才,提供所在企业的纳税记录。
2.受理审核。申请材料齐备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受理,并在受理材料的次日起4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前依法需要听证、调查、鉴定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且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3.公示。经审核符合发放奖励补贴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市人才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
4.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在次月将高层次人才的奖励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金融社保卡账户或其他本人指定账户。
(二)工作经费
1.提出申请。杰出人才所在单位申请工作经费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申请表》;
(2)深圳市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申报承诺书;
(3)与全职在深圳工作的杰出人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4)杰出人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2.受理审核。申请材料齐备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受理,对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商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发放名单。
3.拨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拨付工作经费,杰出人才所在单位为预算管理单位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部门直接下达资金指标到所在单位;杰出人才所在单位非预算管理单位的,工作经费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拨至所在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二、注意事项
(一)2016年3月22日前认定,在2016年3月23日后仍处于任期内,且符合我市人才安居政策规定享受购房补贴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和符合“孔雀计划”规定享受奖励补贴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按新标准发放剩余任期年度的奖励补贴,不再重复享受我市人才安居政策规定的购房补贴和“孔雀计划”规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二)2016年3月23日后新认定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若本人或其配偶正在领取购房补贴或房改住房补贴,可在市住房建设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申请改领奖励补贴。核发奖励补贴金额时应当扣减其本人及配偶已领取的购房补贴或房改住房补贴金额。变更手续只能办理一次,本人或其配偶申请改领奖励补贴后未实际领取的,可向市住房建设部门申请撤销变更手续。
(三)高层次人才类别和等级变更的,可按新类别、新等级奖励补贴标准予以发放,但应当扣除原类别、原等级已领取的奖励补贴或购房补贴。
(四)申请奖励补贴的任期年度内,申请人在市外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超过6个月的,本任期年度奖励补贴不予发放。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领取异地人才奖励性补贴的,其在异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月数不予扣除:
1.申请人已在深圳创办企业,因拓展异地业务需要,担任异地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且在异地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额小于在深圳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额的。
2.申请人从异地企业离职与该企业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协议期间领取竞业补偿金的。
3.申请人属于异地事业单位离岗创新创业人员或停薪留职人员,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的。
4.申请单位为异地事业单位下属或管理机构,办理了申请人原单位所属人事组织部门的任命手续,且办理了深圳市对应部门任命备案手续的。
(五)同时为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不能重复享受奖励补贴。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同一自然年度内不能同时申请享受奖励补贴和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境外高端紧缺人才税收优惠政策。
(六)属于外地转入我市的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由高层次人才本人自主支出使用;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由所在单位按相关资金管理规定,用于杰出人才科研工作,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并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八)本人及配偶均为高层次人才的,仅可由符合本通知相关条件的一方申请奖励补贴,并应当扣减本人已领取过的购房补贴、房改住房补贴以及配偶(原配偶)已领取过的购房补贴和婚姻存续期间已领取过的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房改住房补贴,其中,配偶(原配偶)领取过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的,需扣减配偶(原配偶)2016年3月23日后受理且在婚姻存续期间已领取过的部分。
(九)已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8号)规定申领过任期年度的奖励补贴,但在首次申请至本通知施行前存在未领满任期年度奖励补贴情形(含高层次人才证书已到期),且在本通知生效后仍在深圳全职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属于不符合发放条件和奖励补贴终止发放情形的除外),可于本通知生效后180天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补发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本通知发放条件审核,符合发放条件的,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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