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继续发挥社会化力量的招商优势、专业能力,非常有必要。所以有必要修订并继续实施该政策。在总结原招商政策执行情况和效果基础上,修订《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关于鼓励招商单位引资奖励办法》(穗开管办[2012]1号,有效期2012年3月5日~2017年3月5日)。
二、政策制定依据
我局符合《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以及《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穗府办[2012]49号)第四条规定,制定主体合法。同时,本政策符合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政策共六条,其中:
(一)关于第一章 总则
此部分内容是一般原则性描述,包括政策的适用范围及职能部门的统筹职责。
(二)关于第二章 招商单位
此部分内容主要讲述招商单位的定义、资质、要求和管理。
(三)关于第三章 奖励与兑现
此部分内容是讲述招商单位奖励条件和兑现程序,主要分内资用地项目、内资非用地项目、外资用地项目和外资非用地项目给予招商奖励,另外还有特别突出项目的奖励。
(四)关于第四章 附 则
此部分内容是补充性条款。补充说明了部门职责分工。确定了投资促进部门统筹管理招商单位和落实招商奖励职责。确定了其他各相关部门在招商单位管理和落实招商奖励中的相关分工。
四、文件协调性
修订后的《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鼓励招商单位引资奖励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是对以前政策的修订和延续,与已有的规范性文件不存在不一致或者冲突。
五、文件实施日期说明
文件自2017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