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为推进荔湾区标准化战略的实施,加快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荔湾区发展实际情况制定。
二、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的范围、项目、额度
(一)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技术规范)制修订的,分别资助10万、6万、5万、4万元,主导团体标准制定的,资助3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技术规范)制修订的,分别资助4万、3万、2万、1万元。
(二)对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8万、6万、4万元。
(三)完成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建设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10万元、8万元、6万元。
(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不包括复审项目),并取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的,每项资助2000元。
(五)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工作,获得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一次性资助2万元;获得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一次性资助1万元。
三、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申报认定依据
(一)标准制修订认定依据
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认定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标准管理机构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主导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是指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前言”中的排序处于前三的单位。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标准制修订的证明。
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认定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标准管理机构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标准“前言”中的排序处于第四及以后的单位。
主导团体标准制定认定依据:在全国或广东省统一的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的标准文本。标准“前言”中排序前三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单位;其他为参与制定的单位。
(二)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的认定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立项、验收合格的文件。
(四)釆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认定依据:“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
(五)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工作的认定依据: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
四、申报资助单位应提交下列申报资料
(一)基本资料
1.《荔湾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未办理“三证合一”的单位还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根据申报项目还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1.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申报: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团体标准制定项目申报:标准发布正式文本及编制说明,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的证明材料;
2.承担各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项目申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文件。
3.开展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建设项目申报: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验收评定或通过项目目标评审的有效文件;
4.采用国际标准或国际先进标准项目申报: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
5.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项目申报:标准化良好行为等级认定证书。
以上材料均应提交经申报资助单位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两份,并提交原件供受理单位进行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