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的实现,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府办〔2014〕74号)、《关于印发<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清工信〔2022〕17号)文件精神,现就组织开展2025年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入库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2023年获得国家级绿色制造称号的工业企业或园区,包括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项目。
(二)重点节能项目。支持项目的须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节能改造”方向,重点主要支持锅炉(窑炉)节能改造和能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汽轮发电机组系统能效提升等方面。实施项目必须是已完工项目(完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且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三)清洁生产项目。重点支持2023年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级及以上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
二、奖补方式及标准
(一)按照事前备案、事中报告、事后奖补的原则,对重点节能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奖励金额与实际节能量挂钩;对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清洁生产项目采取一次性奖励的支持方式。
(二)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园区的工业园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产品被列入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企业,每个绿色设计产品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同一企业多个产品列入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数量合并计算,同一年度按绿色设计产品数量实行单个企业奖励额度封顶50万元。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若复核不通过且被工业和信息化部除名的企业不得申报。
(三)重点节能项目。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确认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具有市场推广潜力的节能技改示范项目,按400元/吨标准煤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清洁生产项目。2023年度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级及以上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按年度市级财政资金安排额度,以每家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条件
(一)在清远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和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信用状况良好、依法纳税,按要求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工业企业。
(二)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政策规定,符合节能减排及清洁生产的有关要求。
(三)已获得国家、省、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各级专项资金。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四)已纳入上一年度节能监察企业,其上年度节能监察须为通过。
(五)重点节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项目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符合完工评价基本条件;节能量需经有资质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确认在500吨标准煤/年以上。
四、申报时间
各申报单位需在2024年6月1日前完成线上申报,并将纸质材料报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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