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广东 有限公司致力于提供 、名优高新技术产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省市工程中心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专利申请、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成果转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广州市“三个一批”入库项目申报等服务。2022年省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申报开始进入准备阶段, 将继续为广大企业助力!
根据《 管理办法》、《 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经企业申请、专家评审后,已分三批评审出符合广东省高企认定条件企业,并于上周开始公示相关企业名单。这也代表着,21年度广东省 工作已落下帷幕,企业们可以开始着手22年的高企认定工作了。
回顾今年的高企认定,热度依旧居高不下。而循着这般趋势,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相信这种高热度还会一直持续。毕竟在通过认定后,企业不仅能获得相应补贴,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及其他认定好处,于企业而言,可以说是有利无害。
现在,在此热度的驱使下,科泰小编接触的企业中,就已经有不少在启动2022年高企初次认定或重新认定工作了。那么,在初次申报或重新认定时,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吗?接下来,咱就来说一说哪些需要企业注意的雷点。
问题一
2021年需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21年6月授权的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是否可以用于支撑认定时对应的2020年度高新产品收入中的主要产品收入?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由于企业取得知识产权授权客观上存在滞后性,对企业在申报年度申请认定前取得授权,并对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具有事实上的核心支持作用,其对应的收入可计入上年度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但软件著作权除外。
问题二
申请认定高企前仍未取得知识产权授权证书,专利申请书是否可以视同授权证书?
未获得授权证书的,企业可提供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专利申请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不得作为判定知识产权有效性的依据。
问题三
企业上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已经使用过的知识产权,是否可以在本轮申请中继续使用?
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法,按Ⅰ类评价的如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可持续使用;按Ⅱ类评价的如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仅限使用一次,在上次申请时已使用过的,本轮申请不可继续使用。
问题四
因业务需要,雇佣了临时聘用人员,是否需要计入职工总数?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其中,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否则不需计入职工总数。
问题五
企业的所有技术人员中,有个别为高中学历,确实从事研发活动,是否可以作为科技人员计算比例?
企业申报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的科技人员应为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并且累计实际工作时间需要达到183天以上。对科技人员没有学历要求。
问题六
在研发过程中消耗材料,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的销售收入应如何处理?
企业取得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除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问题七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对应耗用的材料费用应如何处理?
对应耗用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问题八
企业取得专项政府补助用于研发,符合不征税条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者摊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