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标杆示范认定与奖励实施细则
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鼓励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建设。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内外部全业务流程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实施企业资源计划、产品生命周期、生产执行、供应链管理、客户关系等工业软件全覆盖,对工作流、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进行有效管理,实现资源共享和工作高度协同、业务流程一体化运作,在数字化管理、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等方面的水平与经济效益有较突出的示范作用。每年认定不多于10家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家企业可申报1个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
(二)鼓励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建设。支持制造业企业以生产执行系统为核心、关键设备联网为基础,关键环节实现工业软件覆盖,有效采集和连接车间的生产资源信息,实现对车间现场网络化监控和可视化管理。每年认定不多于15个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项目,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家企业可申报1个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
(三)鼓励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建设。支持制造业企业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实施数字化转型,项目基于工业互联网架构,实现企业设备数据、系统数据、供应链数据等至少一类以上数据要素“上云上平台”并在云端或平台集成、分析、应用。重点推动5G+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建设。每年评选不多于10个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可申报1个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
(四)对重特大数字化、智能化招商项目,或国家、省要求资金配套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通过一事一议确定奖补方式和额度。
第五条 对已获得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的企业,再次申报本实施细则的其他专题时,按增量部分给予奖励。
本实施细则由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和实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