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的 管理办法及相关税务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可以分为以下六项: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获批高新技术企业的当年开始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相当于在原来的基础上降低了40%。
二、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五、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延长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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