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5年度海珠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市监规字〔2024〕1号)有关要求,现印发《2025年度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5年12月5日(星期五)9:00至2026年1月5日(星期一)17:00截止。
二、高价值专利和商标培育项目
(一)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
1.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所涉专利为获得第二十五届中国专利奖嘉奖或第十届广东专利奖的专利。
(2)申报项目所涉专利未获得过本专项资金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扶持,或者获广东专利奖高价值专利培育扶持后,又获评中国专利奖,但未达到最高扶持资金。
(3)同一专利或项目获奖单位有两个或以上的,须指定其中一个单位作为申报主体,其他单位均书面同意该指定单位为申报主体。
2.项目数量及经费安排
按照一个获奖专利或项目作为一个项目申报,同一单位有多个获奖专利的,可以申报多个项目。
(1)中国专利金奖每项扶持不超过20万元、银奖不超过15万元、优秀奖不超过10万元,具体立项数量和实际扶持标准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区财政预算安排确定。
(2)广东专利金奖每项扶持不超过10万元、银奖不超过8万元、优秀奖不超过5万元,具体立项数量和实际扶持标准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区财政预算安排确定。
(3)同一专利已获得广东专利奖扶持的,按不超过中国专利金奖每项扶持不超过20万元、银奖不超过15万元、优秀奖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进行差额扶持,具体立项数量和实际扶持标准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区财政预算安排确定。
(二)高价值商标培育项目
1.申报主体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获认定驰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商标权利人为海珠区行政区域内单位的,以单位为申报主体;商标权利人为海珠区户籍的个人的,应指定被许可使用该商标且主要经营地在海珠的海珠辖区内单位作为申报主体。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所涉商标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较突出。
(2)商标权利人有两个或以上的,须指定一个单位作为申报主体,所有商标权利人均书面同意该指定单位为申报主体。
3.项目数量及经费安排
每项驰名商标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10万元,具体立项数量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确定。
(三)重点商标保护培育项目
1.申报主体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单位。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所涉商标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较突出。
(2)商标权利人有两个或以上的,须指定一个单位作为申报主体,所有商标权利人均书面同意该指定单位为申报主体。
3.数量及经费安排
对首次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每件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同一申报单位年度内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具体立项数量和实际扶持标准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区财政预算安排确定。
三、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于2024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或被省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2.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申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均无不良信用记录、涉税处罚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项目数量及经费安排
1.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单位,每家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单位,每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2.同一单位已获得过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又获得更高级别奖励的,按照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家不超过20万元、优势企业每家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进行差额扶持。
3.实际扶持标准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区财政预算安排确定。
四、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培育项目
(一)申报主体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注册证书在海珠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所涉地理标志产品具有良好的品质和信誉。
2.申报单位所涉地理标志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较突出。
3.能正确管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三)项目数量及经费安排
对新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请单位或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的权利人,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具体立项数量和实际扶持标准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区财政预算安排确定。
五、知识产权转让许可项目
(一)专利开放许可项目
1.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所涉专利需按照要求进行备案,并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时间为准)成功实施专利开放许可。
2.项目数量及经费安排
在申报周期内主动实施专利开放许可,成功许可次数达到10次以上且实际支付许可费用10万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成功许可次数达到10次以上且实际支付许可费用超过10万元,按照每件专利实际支付许可费用10%的标准给予扶持,同一单位享受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具体立项数量和实际扶持标准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区财政预算安排确定。
如批量专利开放许可合同中未能明确单件专利的具体许可费用,每件专利实际支出按平均值计算。
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已获得过省、市、区相关财政资金立项支持的单位不得重复申报本项目。
(二)高校科研机构专利转让许可项目
1.申报主体
在海珠区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含医院)。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向国内企业转让或许可国内授权专利(不含港澳台授权专利)。
(2)申报单位转让或许可的专利成果依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转让登记、许可备案登记,专利权权属变更、许可备案登记日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
(3)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所)完成交易鉴证。
3.项目数量及经费安排
在申报周期内转让、许可达到15件(次)以上的给予扶持5万元,每增加10件(次)增加1万元,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具体立项数量和实际扶持金额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区财政预算安排确定。
已申报开放许可项目的专利不得重复申报本项目。
(三)专利转让许可服务项目
1.申报主体
在海珠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促成海珠区企事业单位实现国内授权专利(不含港澳台授权专利)转让、许可交易。
(2)申报单位促成的转让、许可的专利成果依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转让登记、许可备案登记,专利权权属变更、许可备案登记日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
(3)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所)完成交易鉴证。
3.项目数量及经费安排
后补助项目。对在申报周期内促成海珠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实现专利转让、许可(或受让、被许可)达到50件(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扶持5万元。具体立项数量和实际扶持金额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区财政预算安排确定。

六、知识产权金融项目
(一)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配套项目
1.申报主体
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在海珠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质押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出质人。
(2)申报单位利用专利、商标质押获得银行贷款,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还本付息。
(3)依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
3.项目数量及经费安排
按所质押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实际贷款额的1.5%给予扶持(质押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产生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所获得贷款额的1.5%予以扶持),且对同一单位的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获市级同类扶持资金未达到本项目最高扶持额度的,区进行差额扶持;获市级同类扶持资金达到本项目最高额度的,区不再给予资金扶持。具体立项数量和实际扶持标准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区财政预算安排确定。
(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险配套项目
1.申报主体
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在海珠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条件
(1)所申报的知识产权保险项目应是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生效的知识产权保险项目。
(2)代理机构购买的服务类保险,补贴标准统计范围限于该机构为在海珠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所购买的知识产权保险。
3.项目数量及经费安排
对海珠区企事业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知识产权保险且属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扶持险种范畴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保费用的30%给予扶持,且对同一单位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已获市级同类扶持资金未达到本项目最高扶持额度的,区进行差额扶持;获市级同类扶持资金达到本项目最高额度的,区不再给予资金扶持。具体立项数量和实际扶持标准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区财政预算安排确定。
(三)保险机构知识产权保险项目
1.申报主体
在海珠从事知识产权保险工作的保险机构。
2.申报条件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向在海珠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提供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业务,或开发知识产权保险新险种且保额达到50万元。
3.项目数量及补贴标准
后补助项目。按每单保费的10%给予扶持,每张保单最多扶持10万元。具体立项数量和实际扶持标准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区财政预算安排确定。
(四)知识产权证券化配套项目
1.申报主体
在海珠区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主体及在海珠区从事经营活动的获得融资的企业。
2.申报条件
申报人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成功发行或参与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
3.项目数量及补贴标准
按照不超过在海珠区已发行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金额的0.5%的标准对发行主体给予扶持,按照不超过融资金额0.5%的标准对在海珠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参与证券化融资企业给予扶持,同一证券化产品扶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已获市级同类扶持资金未达到本项目最高扶持额度的,区进行差额扶持;获市级同类扶持资金达到本项目最高额度的,区不再给予资金扶持。
(五)园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
1.申报主体
在海珠从事经营活动的产业园区。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园内入驻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达到5000万元。
(2)园区入驻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依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
3.项目数量及补贴标准
按照园区入驻企业上一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给予园区管理机构扶持,质押融资额达到5000万的给予扶持10万元,每增加2000万融资额增加扶持金额1万元,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具体立项数量和实际扶持标准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区财政预算安排确定。
七、知识产权社会组织扶持项目
(一)申报主体
在本区注册的以推动知识产权发展为目的,并由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二)申报条件
1.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有成文的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纠纷投诉处理机制并配置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2.按时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
3.举办知识产权类活动不少于5次(包括主办、协办、与有关部门合办的跨行业对接交流、政策解读、知识培训等),单次参加企业不少于10家。或在区内举办知识产权保护专题论坛等大型活动不少于1次,参与人数不少于300人。
4.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处或专项行动不少于5次。
(三)项目数量及资助标准
对同时符合以上申报条件的相关组织团体,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具体立项数量和实际扶持标准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区财政预算安排确定。
八、知识产权重大活动扶持项目
(一)申报主体
在海珠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拥有全国性、国际性知识产权活动的组织能力,对统筹组织大型知识产权活动具有丰富的经验。
2.申报单位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海珠成功举办全国性、国际性知识产权论坛或其他全国性、国际性知识产权活动,形成良好的社会影响。
3.所办国际性论坛或其他国际性知识产权活动,需满足:与会人员来自5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或国际性组织、与会人数200人(含)以上、外国与会人士占20%(含)以上。
4.所办全国性知识产权论坛或其他全国性知识产权活动,需满足:参会人员达到300人(含)以上,参加活动单位不少于80家,活动组织架构中有国家一级商协会和学会学术研究机构参与。
5.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联合举办活动且都符合本项目申报条件的,申报人须提交其他联合举办人同意指定由申报人申报的声明(加盖公章)。
(三)项目数量及资助标准
在海珠成功举办的全国性、国际性知识产权论坛或其他全国性、国际性知识产权活动,每年给予举办方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本项扶持每年总额不超过60万元。具体立项数量和实际扶持标准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区财政预算安排确定。
九、专利导航项目
(一)申报主体
在海珠区开展专利导航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及园区等。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具备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服务所必须的信息资源、分析工具等软硬件设施,设有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业务部门或从事知识产权分析服务的专职人员(团队)。
2.项目组主要成员应连续在相关产业领域或经济管理领域从业3年以上,具备相关产业领域情报搜集和研究分析能力,掌握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研究方法。
3.申报主体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产业规划、企业研发项目的专利导航服务,产业规划类导航须为海珠区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新兴优势产业或未来产业且近3年来未开展专利导航的细分领域。
4.专利导航成果在“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完成备案,并已在区域产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决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以及其他类型场景中发挥直接作用或取得实际成效。
5.该导航项目未获得各级财政项目立项。
6.原则上,同一申报主体年度申报专利导航项目总数不超过1项。
(三)项目数量及经费安排
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经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其中,产业规划类每项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研发类每项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项目立项数量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和财政资金情况确定,本项目资金优先用于支持产业规划类导航项目。
十、知识产权人才培育项目
(一)申报主体
在海珠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律师事务所)。
(二)申报条件
1.截至申报时间,申报主体专利代理机构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撤销。
2.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专利代理机构通过国家知识产权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为本机构的专利代理师完成首次执业备案的。
3.专利代理机构已与专利代理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年以上,已在海珠区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且申请本条规定的扶持时该专利代理师仍在职。
4.申报主体具有专利代理培训基础和经验,熟悉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状况,了解专利代理人才需求,能持续积极组织开展专利代理人才培育和引进工作。
(三)项目数量和经费安排
对完成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按照不超过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扶持,专利代理机构应将不低于50%的资金奖励给首次执业的专利代理师。具体立项数量和实际扶持标准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区财政预算安排确定。
十一、知识产权维权配套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拥有一定数量的国内外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做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制度、人员“三落实”,有一定的知识产权维权经费投入。
2.申报专利国内维权项目的,应为2024年度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不含行政调解)中最终胜诉的请求人,或在专利侵权纠纷民事诉讼中最终胜诉的原告,或在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司法诉讼中成功无效涉案专利的被请求人或被告。
3.申报专利涉外维权项目的,应为2024年度在专利涉外侵权纠纷中,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最终判(裁)定胜诉的原告或利害关系人;或最终获判(裁)定不侵权的被告或被调查对象。
4.申报驰名商标国内维权项目的,申请人的注册商标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原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且该驰名商标在2024年度的侵权纠纷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最终判(裁)定胜诉。
5.申报驰名商标涉外维权项目的,申请人的注册商标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原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在2024年度该驰名商标的涉外侵权纠纷中最终判(裁)定胜诉,或最终获判(裁)定不侵权。
6.申报地理标志国内维权项目的,申请人的地理标志应已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且在2024年度该地理标志的侵权纠纷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最终判(裁)定胜诉。
7.申报地理标志涉外维权项目的,申请人的地理标志应已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且在2024年度该地理标志的涉外侵权纠纷中,申请人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最终判(裁)定胜诉或最终获判(裁)定不侵权。
8.申报商标异议维权项目的,应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依法提出异议并在2024年度最终胜诉的商标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9.申报商标无效维权项目的,应为对已生效的商标依法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在2024年度最终胜诉的商标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10.申报商业秘密国内维权项目的,申请人应对侵犯自身独立拥有的商业秘密行为依法发起维权行动,并在2024年度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人民法院最终判(裁)定胜诉。
11.申报商业秘密涉外维权项目的,申请人在2024年度该商业秘密的涉外侵权纠纷中,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最终判(裁)定胜诉或最终获判(裁)定不侵权。
(二)项目数量及资助标准
具体立项数量和实际扶持标准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区财政预算安排确定。已获市级同类扶持资金未达到本项目最高扶持额度的,区进行差额扶持;获市级同类扶持资金达到本项目最高额度的,区不再给予资金扶持。
具体如下:
1.专利国内维权项目,发明专利维权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维权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2.专利涉外维权项目,发明专利维权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维权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专利涉外维权项目如属于应对国外权力机构调查并最终胜诉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驰名商标国内维权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4.驰名商标涉外维权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5.地理标志国内维权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6.地理标志涉外维权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7.商标异议维权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8.商标无效维权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9.商业秘密国内维权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10.商业秘密涉外维权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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