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上,涉及儿童的食品、用品琳琅满目。不少都会以卡通形象来增强吸引力,譬如爆火的玲娜贝儿、星黛露、叶罗丽中卡通人物等会印制在不少商品上,来赢得小朋友的“芳心”。
然而,使用这些卡通形象,却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等不当行为。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两起此类案件。一起因蛋糕模型擅用《熊出没》中动漫卡通形象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另一起是一玩具公司销售带有《小猪佩奇》中猪妈妈形象的儿童滑板车产品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蛋糕上摆玩偶被索赔20万?
蛋糕上摆放玩偶形象再常见不过了,殊不知,这类经营行为竟可能侵权?
近年来,《熊出没》系列动画片深受孩子们的喜欢,其出品方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然而,在《熊出没》收获喜爱的同时,其被侵权的烦恼也不断。
在上海某展览中心,华强方特公司发现,一公司展出的蛋糕模型上使用的卡通形象饰品摆件与其拥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光头强”“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高度近似,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展览涉案侵权产品,涉嫌构成对华强方特公司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据此,华强方特公司将其诉至法院,并索赔共计20万元。 被告公司则辩称,被诉侵权的卡通人物摆件,均具有合法来源,其没有辨别商品版权归属的能力,因此不存在侵犯华强方特公司权利的故意。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展销的蛋糕模型上使用“光头强”“熊大”“熊二”等卡通形象饰品摆件,侵犯了华强方特公司就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判决创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4万元。
一审判决后,该公司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与上述案件类似的还有接下来的《小猪佩奇》著作权侵权案。
儿童滑板车卡通图案被告侵权
儿童滑板车上的卡通图案与《小猪佩奇》“猪妈妈”美术作品相似,一玩具销售公司被判侵权。
《小猪佩奇》可以说是近年来传播颇为广泛的动画片了,备受全球小朋友的喜爱,要是说谁没听说过,还真的让人不太相信。
而娱乐壹公司、艾斯利贝克公司(下称“小猪佩奇方权利人”)是《小猪佩奇》(英文名:Peppa Pig)系列动画片的著作权人。
小猪佩奇方权利人发现一公司未经许可在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中大量销售、许诺销售带有《小猪佩奇》中猪妈妈形象的儿童滑板车产品,销量巨大。该行为严重侵犯了权利人享有的著作权,据此,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3,000元。
一审判决后,该公司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存在刷单行为,涉案店铺展示销售并非实际销量;被诉侵权产品上显示有生产厂家,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故请求降低一审判赔金额。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上,以上两种侵权行为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这不得不给企业经营者和各动画权利运营方敲响警钟。
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的情况下,个体经营者应提高法律意识,确保参与销售行为的货品来源合法合规,尽量规避法律风险,防止因发生侵权行为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而权利人要主动拿起法律手段,做好权利保护工作,让不法经营行为得以惩处,让侵权行为逐渐灭世在萌芽中!
然而,使用这些卡通形象,却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等不当行为。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两起此类案件。一起因蛋糕模型擅用《熊出没》中动漫卡通形象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另一起是一玩具公司销售带有《小猪佩奇》中猪妈妈形象的儿童滑板车产品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蛋糕上摆玩偶被索赔20万?
蛋糕上摆放玩偶形象再常见不过了,殊不知,这类经营行为竟可能侵权?
近年来,《熊出没》系列动画片深受孩子们的喜欢,其出品方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然而,在《熊出没》收获喜爱的同时,其被侵权的烦恼也不断。
在上海某展览中心,华强方特公司发现,一公司展出的蛋糕模型上使用的卡通形象饰品摆件与其拥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光头强”“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高度近似,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展览涉案侵权产品,涉嫌构成对华强方特公司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据此,华强方特公司将其诉至法院,并索赔共计2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展销的蛋糕模型上使用“光头强”“熊大”“熊二”等卡通形象饰品摆件,侵犯了华强方特公司就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判决创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4万元。
一审判决后,该公司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与上述案件类似的还有接下来的《小猪佩奇》著作权侵权案。
儿童滑板车卡通图案被告侵权
儿童滑板车上的卡通图案与《小猪佩奇》“猪妈妈”美术作品相似,一玩具销售公司被判侵权。
《小猪佩奇》可以说是近年来传播颇为广泛的动画片了,备受全球小朋友的喜爱,要是说谁没听说过,还真的让人不太相信。
而娱乐壹公司、艾斯利贝克公司(下称“小猪佩奇方权利人”)是《小猪佩奇》(英文名:Peppa Pig)系列动画片的著作权人。
小猪佩奇方权利人发现一公司未经许可在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中大量销售、许诺销售带有《小猪佩奇》中猪妈妈形象的儿童滑板车产品,销量巨大。该行为严重侵犯了权利人享有的著作权,据此,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3,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的销售行为侵害了娱乐壹公司、艾斯利贝克公司对作品的发行权,遂判令被告公司赔偿娱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9,300元。
一审判决后,该公司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存在刷单行为,涉案店铺展示销售并非实际销量;被诉侵权产品上显示有生产厂家,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故请求降低一审判赔金额。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上,以上两种侵权行为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这不得不给企业经营者和各动画权利运营方敲响警钟。
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的情况下,个体经营者应提高法律意识,确保参与销售行为的货品来源合法合规,尽量规避法律风险,防止因发生侵权行为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而权利人要主动拿起法律手段,做好权利保护工作,让不法经营行为得以惩处,让侵权行为逐渐灭世在萌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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