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奖励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或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新设股权投资企业,可享受如下奖励:
(1)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
按实缴资本给予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奖励;实缴资本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奖励;实缴资本达到3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
按申请当年实缴出资规模,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实缴出资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奖励;实缴出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奖励;实缴出资10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本条所称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孵化奖励
股权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非关联小微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每投资1家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奖励10万元:投资2家以上,平均每家企业实缴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持有被投企业股权2年以上。单个股权投资企业奖励上限不超过50万元。
投资奖励
股权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奖励:
(1)投资并持有我市非关联企业股权2年以上且实缴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按实缴投资额1%给予奖励,单个股权投资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多家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可合并计算;有市、区政府引导基金和财政资金参与出资的,按认缴比例剔除政府引导基金和财政出资部分后的实缴投资额计算。该奖励与孵化奖励不可重复申请,执行过程中遵循从高原则。
(2)股权投资企业持股期间,被投企业实现新三板挂牌的,按股权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给予奖励,每持股10%奖励10万元,单笔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市外非上市企业迁入我市,且3年内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按每个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多个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一个企业上市的,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发起奖励
上市企业或其绝对控股子公司、大型骨干企业、后备骨干企业、新三板企业自本办法实施日起首次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实缴出资额达3000万以上,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有实质投资行为。多个符合条件的企业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按照平均分配原则执行。
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市级部分
扶持对象:
符合《加快股权投资行业集聚发展实施办法》(佛府办〔2017〕31号)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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