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及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45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东府〔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认定一批智能工厂,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助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东莞市智能工厂(以下简称“智能工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智能工厂是指我市企业已建成并正常运营的,基于全面互联、智能控制、安全可靠的工业互联网,广泛采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综合运用设计生产、检验检测、仓储物流等智能装备、软件和控制系统,覆盖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供应链管理、运维服务等生产全流程、管理全方位和产品全生命周期,泛在连接、弹性供给、动态优化和高效配置制造资源,实现响应时间缩短、资源消耗减少、质量效益提升、产品全生命周期可追溯、运营成本降低、环境生态友好的新型工厂。
第四条 东莞市智能工厂的认定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智能工厂认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各镇街(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辖区内智能工厂的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企业申报智能工厂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三年以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二)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申报企业不属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
(三)企业主导产品(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导向;
(四)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中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高端装备产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五)建设期内,硬件装备和软件系统累计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
第六条 智能工厂建设标准要素:
(一)设计研发1. 工厂设计数字化。工厂的总体设计、工艺流程及布局建立数字化模型,并进行模拟仿真,实现规划、生产、运营全流程数字化管理。
2. 产品设计数字化。采用CAD、CAM、CAE、CAPP等数字化制造技术,实现数字化三维设计和工艺仿真分析。建立PDM/PLM系统(图档管理、产品结构管理、变更管理、配置管理、需求管理),实现协同研发管理。产品信息能够贯穿于设计、制造、质量、物流等环节,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生产过程1. 生产过程自动化。构建现场控制网络,采用工业机器人或自动化装置实现自动化生产。制造过程现场数据采集和分析。车间物流跟踪及追溯系统(基于RFID和条码等技术)。采用机器视觉等先进技术对关键工艺参数进行在线测量。数字化装备数量占主要生产装备总数量的比例不低于70%。
2. 数据互联互通。建立实时数据库平台,实时数据库与制造过程自动化系统实现互通集成。实时数据库与生产管理系统互通集成。生产实现现场数据可视化、信息共享和优化管理。实现ERP、MES和现场控制系统的协同,提高生产效率。主要数控设备联网率不低于70%。
3. 制造执行系统应用。应用智能生产系统(如PLC应用、DCS应用、DNC应用、MES应用功能),高级计划排产(APS)、智能过程智能化分析能实现生产数据采集、可视化生产排产、质量管理、设备管理、生产作业指导、生产过程追溯、车间人员排班。
(三)仓储物流基于条形码、RFID等识别技术实现自动出入库管理。建立仓储模型和配送模型,实现仓储配送与生产计划、制造执行以及企业资源管理业务的集成。通过生产线实际生产计划实时拉动物料的精准配送,实现仓储和配送的可视化管理。应用立体仓库、AGV等实现关键件的仓储和配送。
(四)企业管理企业层面已制定实施信息化规划和具体措施,建有工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体系,具备网络防护、应急响应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应用先进的信息(CRM等)以及互联网技术,全方位管理企业内部销售体系,并有效对客户、订单、预算成本等进行信息化管理。采用在线办公管理系统(OA)支撑企业各部门各环节协同办公。应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对企业生产的各类数据经过采集、加工及分析,形成可用的知识、模型,用于对各制造环节进行评价、监控、预测、控制以及决策优化。
(五)其他要素1. 效果指标。企业在缩短产品研发周期、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运维成本、降低产品不良率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
2. 示范性指标。近年来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相关领域曾获国家、省和市专项资金奖补或评选认定,建设项目在相关领域和同行业内具有示范标杆作用。
(六)以上要素具体要求在智能工厂认定通知中进一步明确。
第七条 已被认定为东莞市智能工厂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具体申报和认定流程如下:
(一)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认定通知,提出具体申报要求。企业对照通知要求,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征求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照《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就申报单位是否存在不适宜认定或资金支持的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评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单位进行评选;
(四)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根据评选结果拟定智能工厂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7天;
(五)认定。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公布认定名单。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九条 被认定的智能工厂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相关试点项目和扶持引导资金。
第十条 被认定为智能工厂的企业按年度(连续3年)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企业运营及工厂情况。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智能工厂的企业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市、镇街(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不断推广经验,扩大示范作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称号:
(一)所在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相关规定或其它违法行为。
(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
(四)有其他影响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智能工厂申报材料要求等,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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