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是指由市财政安排预算,用于支持我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市技改项目”)是指我市制造业企业实施设备更新,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含配套软件,包括与项目设备配套的 CAD、CAE等工业软件),推广应用工业机器人装备,大力发展智能制造装备,进行生产条件改善,提升企业装备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的项目。
第四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以下简称“创新中心项目”)是指由我市企业作为牵头单位,注册成立制造业创新中心实体依托企业,并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同意组建的省级/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
第五条 市技改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按照“省市联动、自主择库、分档支持”的思路,与当年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同时开展申报,我市制造业企业可自主选择申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或市技改项目进行入库,并由财政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以事后奖励方式分档次给予支持。
第六条 创新中心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我市符合条件企业可以按要求申报入库,并由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以一次性奖励方式给予支持。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市技改项目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2.企业注册登记成立满一年并已投产,新成立一年以内的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3.项目设备购置总额不低于700万元(不含税);如当年有另行规定的,以市有关文件为准。
4.所申报的项目已完工。
5.申报企业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不予资助的情形。
6.企业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技术改造项目。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含省、市安排的专项资金)。
7.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注:申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并通过完工评价但未被纳入省项目库的项目,其申报条件以当年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为准。
(二)申报创新中心项目的企业(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2.经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同意组建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3.申报企业(单位)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不予资助的情形。
4.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项目资助标准
(一)市技改项目资助标准:
1.第一档标准。对申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并通过完工评价但未被纳入省项目库的项目,由市财政给予支持,按项目的设备购置额不超过20%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比例原则上与省当年奖励比例保持一致,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第二档标准。对申报市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并通过完工评价的项目,由市财政给予支持,按项目的设备购置额不超过20%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比例根据当年市级预算安排、入库项目数量等因素确定,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3.第三档标准。对申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不通过而重新申报市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并通过完工评价的项目,由市财政给予支持,具体奖励比例在当年第二档标准的基础上下调2个百分点(例如:当年第二档标准的奖励比例为20%,则第三档标准的奖励比例为18%),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4.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助标准。如当年有另行规定的,以市有关文件为准。
(二)创新中心项目资助标准:
1.对经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复同意组建进入建设期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考核评估且结果为良好以上等级的,再另外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同意组建进入建设期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考核评估的,再另外给予600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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