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进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2022-08-24 18:08
来源: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支持港澳青年融入国家、参与国家建设,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提供更多机遇和更好条件,让港澳青年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更加安心创业、深耕事业、安居乐业,促进粤港澳青年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增强对国家的向心力,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澳青年,是指年龄范围18—45周岁的香港、澳门籍居民,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本办法所称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是指以港澳青年为主要创办人的企业或机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港澳青年实际权益持股比例25%以上,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是指经县(区)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并被广东省或广州市或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确定或授牌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进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创业资助】对政策有效期内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新成立并正常运营的港澳青年创办的首家企业或机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支持获得香港青年发展基金、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资助的项目落户本区。对在本区注册成立并获得广州市给予的“港澳初创企业补助”或“穗港合作研发项目补助”的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采用后补助的方式,按照上级资助标准给予100%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企业或机构从各级财政获得的项目资助资金不得高于企业项目实际投资额。(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三条 【项目引育】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引入并培育优秀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每新入驻1家港澳青年创办企业且首次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的,给予载体运营单位1万元扶持,单个载体每年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四条 【创新激励】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做大做优”,每年评选不超过5个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优秀项目,单个项目给予3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支持港澳青年在知识产权方面发挥优势,推进粤港澳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互融互通,推动知识产权协同创新,促进三地知识产权优势互补、协同发展。(责任单位:区知识产权局)
 

  第五条 【金融支持】充分发挥黄埔人才引导基金作用,重点投资各类优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提供天使投资、股权投资、投后增值等覆盖各阶段的多层次服务。(责任单位:区金融局)

  充分利用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金融局)对取得商业银行机构贷款的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按照实际贷款发生额的1.5%(年利率)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每家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局)
 

  第六条 【办公补贴】对新注册入驻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按照前两年100%最高20万元/年、第三年50%最高10万元/年的标准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补贴单价不超过80元/平方米/月,单个企业或机构最高补贴总额50万元。对已入驻但成立时间未满三年的,可按该标准补贴至满三年。(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七条 【实习就业】每年提供不少于1200个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实(见)习岗位,向港澳高校学生提供不超过6个月的实(见)习机会,给予每人每月最高4000元实(见)习补贴,并对实习人员提供住宿、保险等后勤保障服务。对接收参加政府部门短期实(见)习实践项目的港澳青年的实(见)习就业基地,每年择优遴选不超过10个,按每名参加实(见)习的港澳高校学生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扶持,单个基地每年最高补贴2万元。(责任单位:团区委)

  对毕业5年内与本区企业或机构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满1年的港澳青年博士、硕士、本科、大专(含副学士)毕业生,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一次性资助。(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本区企业或机构每招用一名符合前款条件的港澳青年毕业生的,给予用人单位5000元补贴,每家用人单位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打造港澳青年之家,建立港澳青少年事务社工队伍,搭建专业运营管理和服务团队,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场地、运营、项目引进、孵化等提供“一条龙”全周期服务,为入驻基地的港澳青创企业提供专业税收、政策解读、法律咨询等全方位政企服务,为来本区研学、实习、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提供全流程“一对一”全链条服务。(责任单位:团区委)
 

  第八条 【合作交流】创新开展港澳青年交流活动,每年安排最高100万元打造“青春黄埔行”研学交流特色项目,高质量举办粤港澳青年人才交流会、青年创新创业分享会、青年职业训练营、岭南民俗文化体验等交流活动,不断增强港澳青年凝聚力和向心力。(责任单位:团区委)

  对在本区牵头成立的港澳青年协会,经认定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经费补贴。(责任单位:团区委)
 

  第九条 【生活保障】对在本区创新创业及就业的港澳青年,每月给予1500元生活补贴,补贴期限3年。已享受交通资助未满三年的,可按该标准补贴至满三年。(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营造港澳青年宜居环境,为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提供人才住房,并按不低于实际租赁价格的50%给予租金补贴。(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个人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在本区发展的台湾青年参照适用本办法。台湾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标准另行规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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