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2020-08-24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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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办法出台的背景

  原《汕尾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汕科字〔2016〕146号)于2016年印发,经实施三年,结合我市众创空间管理过程中的经验,进行修订完善势在必行。因此,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众创空间的规范管理,引导全市众创空间科学发展,构建优良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出台的依据

  根据《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汕府办〔2020〕14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汕尾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修订内容说明

  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制订依据、概念定义、认定条件等进行了修改完善,完善申报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1、制订依据。使用省科技厅和我市的最新政策作为依据,将原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尾发〔2015〕5号)更换为《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相关要求和《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

  2、概念定义。参照省科技厅对众创空间的定义表述,进一步规范众创空间的概念定义,将“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为科技类和创意类及相关产业的初创期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办公服务场所和综合服务的孵化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改为“是指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帮助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

  3、认定条件。一是明确市级众创空间申报主体条件。汕尾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二是明确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面积占比认定标准、公共服务面积范围。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孵化场地面积的75%;三是提高创业工位认定标准。提供不少于15个创业工位,同时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四是明确创业导师队伍要求。具有创业导师队伍,要求每10家创业团队和企业至少配备2名创业导师;五是规范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入驻期限。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少于3家。增加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要求,能够提供投融资对接、技术咨询等多元线上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2家。增加创业导师要求,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4、增加市级众创空间入驻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标准。

  四、本办法主要的适用范围?

  获得市级众创空间资质认定的单位。

  五、众创空间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哪些部门负责?各自的职责是什么?

  市科技局将全市众创空间建设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不断发展壮大。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将众创空间建设纳入本地区科技发展计划,为众创空间建设提供支持。

   六、众创空间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帮助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

  七、申报众创空间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汕尾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2、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面积(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励对照省级众创空间认定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面积标准建设,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孵化场地面积的75%。

  公共服务面积是指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供给入驻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3、提供不少于15个创业工位,同时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4、具备天使投资功能,提供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2家。

  5、具有创业导师队伍,要求每10家创业团队和企业至少配备2名创业导师。

  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围绕培育孵化入驻企业(创业团队)为目的的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建有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的创业辅导制度,建有规范的企业(创业团队)入驻制度和企业退出机制。

  7、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能够提供投融资对接、技术咨询等多元线上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2家。

  8、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少于3家。

  八、本办法中提到的入驻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具体标准是什么?

  1、创业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并承诺项目孵化成功后在汕尾产业化。

  2、入驻企业应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创意类及相关产业的小微企业;创业团队由3人(含)以上组成,并有明确的创业项目研发计划。创业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创业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4、入住创客须具有明确的创业项目和发展计划,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创新热情和创新能力。

  九、众创空间申请认定程序主要有哪些?

  1、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条件的,所在地在县(市、区)的,向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在市直的,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2、众创空间所在地在县(市、区)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并综合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众创空间。

  十、申报市级众创空间需要提供什么样的材料?

  1、汕尾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申请书;
    2、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3、众创空间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4、拥有专项扶持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有关证明材料、已投资案例证明、与投资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等);
  5、众创空间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6、众创空间管理团队名册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7、众创空间运行管理制度的复印件;
    8、众创空间内在孵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名录、经营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十一、获得市级众创空间资质后,能享受哪些政策优惠?

  通过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可享受《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汕府办〔2020〕14号)等文件规定的政策优惠。

  十三、市级众创空间需要承担哪些日常义务?

  经批准已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其经营场地(地址、面积)、单位名称、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并视其变更情况确认众创空间资格。需按要求向市和上级科技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等有关材料。入驻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众创空间,并按照法律和有关约定办理手续。

  十四、汕尾市众创空间认定怎么受理呢?

  汕尾市众创空间认定工作按照汕尾市科技局统一发布的认定通知要求的时间、受理及时限要求为准。

  受理单位: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地址:汕尾市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660-3369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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