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和扶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0-11-30 12:03
来源:

 政策原文: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和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

  背景: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同时还被视为继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乡镇企业之后的又一次制度革命。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表现出了强大的带动作用和辐射能力,并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成为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动力,基于此我国采取了通过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来扶持农民的方式。

  依据:主要为《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8〕1号)、《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粤农〔2014〕200号)和《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规字〔2020〕2号)。

  目标任务:对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扶持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加强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优化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农业。

二、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24条,从5个方面,分别对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实施主体、申报条件、企业分类、申报材料、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运行监测、扶持奖励、有关规定、处罚措施、文件有效期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一)第一至四条,分别阐述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内容。一是本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8〕1号)、《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粤农〔2014〕200号)和《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规字〔2020〕2号),结合广州市白云区实际制定;二是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扶持相关管理活动;三是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扶持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四是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工作每两年实施一次。

  (二)第五至十一条,分别明确了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条件、丧失资格条件、企业分类、申报材料、认定程序等内容。一是申报条件:在广州市白云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产品市场带动、农业科技服务和其他涉农产业型为主业,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达51%以上;具有一定的规模,且有较强的带动力和竞争力;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生产经营行为符合广州市白云区发展现代都市农业要求。二是丧失区资格条件:弄虚作假、资料不真实的;近一年内,发生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的,产生新增违法用地行为情形严重的,粮食、蔬菜、水果类种植企业没有达到购置使用商品有机肥每亩0.5吨、减少化肥使用的;认定(监测)的两个自然年度内,发生坑农害农等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因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或生产有毒有害农产品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三是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自动获得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四是建立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当按要求上报年度经营情况。

  (三)第十二、十三条,分别明确了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工作要求和资格确认办法。一是对监测综合评分低于80分的企业,保留“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停止政策扶持至下一次监测,下一次监测仍低于80分的,取消其“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二是广州市白云区内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范围,有关工作与农业农村部、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的监测一并进行。

  (四)第十四至十七条,分别明确了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方式。一是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用于企业贷款项目的投入、经营、研发、技术引进以及归还银行贷款利息等,不得用于补充业务经费、接待等开支;贷款年度贴息期限为前年7月1日至上年6月30日。二是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奖励。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首次获得“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后,首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个;首次获得有机食品认证,一次性奖励5万元/个;首次获得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个;参加区级以上农业部门主办的博览会等活动的,每次给予奖励0.5万元;推动所在村镇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一村一品“、“一镇一业”专业村镇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带动4镇户籍居民就业(签订用工合同1年以上)人数不少于15人,且达到企业当年度签订用工合同1年以上员工总数30%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奖励5万元/家;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年度在广州市白云区范围内一产产值每同比增加500万,奖励1万元;纳入广州市白云区内统计二、三产产值每同比增加1000万,奖励1万元。此项奖励最高10万元/家;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当年度对比上年度,纳税总额高于广州市白云区GDP增速的部分,按1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家。三是区级农业龙头企业“以奖代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在广州市白云区内实施农产品生产、加工、保鲜冷藏设备以及升级换代,发展种业、观光休闲农业,开展农业保护、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及应用,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等类型的项目,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扶持;每年安排最高150万元用于“以奖代补”项目。

  (五)第十八至二十四条,分别明确了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权利、义务、要求等内容。一是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必须承诺从获得“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起,5年内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主营业务和统计关系不迁出广州市白云区。如有违反,取消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追回所有已扶持资金;二是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监测和扶持均需征求广州市白云区发展改革局、广州市白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白云区分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广州市白云区应急管理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等相关单位意见;三是本办法中提及的“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高于”、“低于”均不含本数;四是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白云区农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和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云农林〔2018〕2号)同时废止。

三、政策解读方案

  通过白云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解读途径对政策进行解读,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时公布。


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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