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12-14 12:13
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积极推动创业带就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工作的意见》(珠府〔2015〕71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35号)等规定,12月10日,我局出台《关于印发<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和必要性

  2015年,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出台了《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5〕280号),在推动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市共有4家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16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6家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形成创业集聚作用,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

二、《办法》调整的政策内容

  1.细化认定条件要求。参考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条件,《办法》对申请基地场地保障、专业运营管理、创业孵化及带动就业效果三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对在孵创业实体的界定更细致,以更好达到滚动孵化初创型企业的目标。

  2.增加复评环节。为做好基地各项统计、监测和相关调研工作,《办法》规定每两年对认定的基地新增复评要求,根据其开展工作情况给予优秀、合格或不合格的结果。

  3.调整建设扶持经费。加大后续扶持力度,《办法》对新认定基地给予一次性建设扶持经费40万元,复评结果为优秀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一个基地只能享受一次)。

  4.取消基地筹建期。原办法中关于筹建期的设定,在执行中缺乏实际意义,办理率低,故本次修订取消筹建期。

  5.明确佐证材料。《办法》后附申报书参考提纲及10份附表,并明确所填数据需附的佐证材料,将认定条件逐条清晰化,方便申报单位整理材料,也给专家评审提供评分依据。

三、《办法》政策有关问答

  (一)哪些场地可以申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答:由各级政府部门、高校或社会力量在我市投资建设,以培育初创型、创新型小微企业为目标,为初创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提供低租金、低收费的创业环境,并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服务、事务代理等孵化服务,能够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具有滚动孵化创业实体功能和较强示范效应的创业载体。同时,在创业孵化场地保障、专业运营管理、创业孵化及带动就业等方面满足《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可申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对场地保障有什么要求?

  答:场地需产权清晰或租赁合同明确(租用场地的,从申报之日起尚有3年以上租赁期限),在使用期限内不得变更用途。创业孵化场所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配备有公共服务场地,可用于综合服务、产品展示、业务洽谈、交流活动等。

  (三)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对专业运营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运营管理机构需为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拥有专职服务管理团队,专职从事创业服务且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不少于5人;聘任的创业导师不少于5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每年举办各类创业活动不少于10场。积极宣传推广各类促进创业、就业补贴,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过程中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积极推荐孵化企业、团队参加国家、省、市人社部门举办的各类创业大赛、成果展示、经验交流等相关活动。

  (四)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对创业孵化及带动就业有什么要求?

  答:基地内在孵创业实体不低于30户,在孵创业实体入驻率不低于60%;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在孵创业实体吸纳就业不少于150人。有明确的孵化周期,具有滚动孵化效应,孵化期满未退出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不纳入在孵创业实体统计范围。

  (五)在孵创业实体如何界定?

  答:在孵创业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基地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2.企业和团队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孵团队在孵化期完成登记注册的可放宽最长1年。

  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创新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和团队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港澳青年、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以上群体简称重点群体)入驻基地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

  (六)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是怎样的?

  答:由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开展书面评审及实地考察,按照优中选优、示范引领原则,提出评估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在官方网站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授予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七)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后有什么政策扶持?

  答:被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不含市属区属院校)的,给予建设扶持经费40万元。复评达到优秀等次的,给予后续建设扶持经费10万元(一个基地只能享受一次)。经费主要用于减免场地租金、配备办公设备、信息化建设、优化办公环境、提供免费创业服务等方面的支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并承担孵化服务,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的,可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给予每户3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补贴申领按本市创业补贴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八)《办法》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办法》出台前已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关于印发《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11日

阅读全文

视频专栏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