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一、基本条件
招商单位资格认定由区投资促进部门受理、审核,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招商单位资格自取得之日起生效,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有效。申请认定招商单位资格的企业、机构应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一)熟悉本区区情区貌和政策方针,热心招商事业;
(二)主营业务为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信息咨询、企业管理服务或类似业务;
(三)在本区有稳定的经营场所和5名以上招商工作人员(其中2名以上熟悉外语);
(四)具有一定招商引资业绩,上一年度有为本区引进2个以上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五)承诺不弄虚作假、不恶性竞争招商项目,为本区招商恪尽勤勉职责;
(六)符合区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
二、奖励与兑现
第八条 鼓励招商单位积极利用外资。招商单位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引进注册资本外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或推动本区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外资额单次新增500万美元以上的,且企业在引进或增资后三个自然年度内(含商事登记当年)在本区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外资额(以下简称“实缴外资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除迁入并同时增资可合并计算在我区的实缴外,新设时、迁入前的认缴金额与后续增资以及历次增资的认缴金额不合并计算实缴),按外资入统金额的一定比率给予招商单位外资奖励。以非美元币种认缴或出资的,则以相应认缴或出资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下同)。招商单位因引进或推动同一企业增资而获得的外资奖励金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一)引进外资企业,累计实缴外资额不足1000万美元的按1%计算奖励;累计实缴外资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但不足5000万美元的,按1.2%计算奖励;累计实缴外资额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按1.4%计算奖励。本款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如外资企业享受本区政策(含“一企一策”)中落户奖或注册资本奖等与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直接相关的奖励,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推动本区外资企业增资,累计实缴外资额不足1000万美元的按0.5%计算奖励;累计实缴外资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但不足4000万美元的,按0.6%计算奖励;累计实缴外资额达到4000万美元以上的,按0.7%计算奖励。本款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如外资企业享受本区政策(含“一企一策”)中落户奖或注册资本奖等与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直接相关的奖励,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计算增资实缴外资额时,需扣除企业增资前尚未缴足部分的外资金额。企业减少合同外资后再增资的,减资部分金额不纳入奖励计算。
第九条 鼓励招商单位引进优质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引进注册资本1000万元或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且企业达到以下相关条件后,招商单位可以申请相应奖励,但仅可享受其中一项。
(一)引进企业实现月度新增入统的且入统当年产值营收满足本条第(五)项标准的,一次性奖励招商单位30万元。
(二)引进企业在注册后的3个自然年度内(含注册当年)达到规模以上入统的且入统当年产值营收满足本条第(五)项标准的,给予招商单位20万元奖励,次年产值或营收实现正增长的再奖励10万元。
(三)引进企业在注册后的4个自然年度内(含注册当年)达到规模以上入统的且入统当年产值营收满足本条第(五)项标准的,给予招商单位10万元奖励,次年产值或营收实现正增长的再奖励5万元。
(四)引进规模以上企业,入统本区当年产值或营收同比上一年增长10%以上且满足本条第(五)项标准的,给予招商单位30万元奖励;增长5%以上但不满10%且满足本条第(五)项标准的,给予招商单位15万元奖励。迁入企业入统本区时间不得晚于企业工商关系迁入本区的次年。
(五)工业企业产值不低于2000万元;批发业企业营收不低于2亿元;零售业企业营收不低于5000万元;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营收不低于1000万元;其他的服务业企业营收不低于2000万元。企业产值(营收)专项审计报告或年度审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表的产值(营收)数据和企业统计一套表中的产值(营收)数据均需满足本款相应条件。
第十条 鼓励招商单位引进重大项目。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引进下列项目的招商单位予以奖励。本条不同项的奖励可同时享受。
(一)引进世界500强、央企占股不低于51%的一级子公司(集团二级公司),每家奖励100万元;引进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占股不低于51%的一级子公司(集团二级公司),每家奖励5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央企占股不低于51%的二级子公司(集团三级公司),每家奖励20万元。前述500强企业、央企不含总部已在本区的500强企业、央企。本项内的奖励不重复享受。
(二)引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每家奖励30万元;引进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或引进企业在本区注册后3个自然年度内(含注册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每家奖励20万元;引进企业在本区注册后5个自然年度内(含注册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或在本区注册后3个自然年度内(含注册当年)被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每家奖励10万元。本项内的奖励不重复享受,但可申请补差。
(三)引进企业在本区注册后3个自然年度内(含注册当年),在本区首次被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每家奖励30万元;在本区首次被认定为潜在独角兽企业的,每家奖励20万元。本项内的奖励不重复享受,但可申请补差。
(四)引进企业在本区注册后3个自然年度内(含注册当年),某个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需扣除企业当年的经营贡献奖)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每家奖励30万元;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每家奖励40万元;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每家奖励50万元。本项内的奖励不重复享受,但可申请补差。
(五)引进的工业企业在本区注册后3个自然年度(含注册当年)内累计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亿元,或注册后5个自然年度(含注册当年)内实现年产值不低于10亿元,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佐证,年产值以第三方专项报告或年度审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表佐证。本项内的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对引进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重点项目的招商单位,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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