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有哪些扶持变化?

2022-12-06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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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加强创新主体培育扶持

  (一)支持重点企业创新攻关。对我市大型骨干企业争取到国家级重点研发计划或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由市财政按获得经费的30%予以资金配套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我市企事业单位联合港澳高校、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级重点研发计划或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享受同等待遇。

  (二)支持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对申请 并获得市科技局推荐参加评审且初审得分不低于70分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资助;对通过国家 的,再按照《韶关市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给予奖补。在韶关纳税,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15家且评价结果排第1名的辅导服务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10家且评价结果排第2名的辅导服务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6家且评价结果排名第3—5名的奖励最高不超过7万元,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4家且评价结果排名第6—10名的奖励最高不超过4万元,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3家且评价结果排名第11—15名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由市财政予以支持。

  (三)对企事业单位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2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计量检定技术规程的,每项奖励8万元;参与制修订团体标准的,择优每项奖励5万元。

  二、加快企业研发能力提升

  (四)推动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对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财政分别给予最高800万元、300万元的奖补;对经科技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补。

  (五)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省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最高可按省资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支持。

  三、强化区域创新能力建设

  (六)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区,由市财政另行安排专项资金按获得上级财政奖补资金的50%予以配套支持。

  (七)加快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对参加省级及以上孵化载体运营评价且获得奖补资金的,由市财政按不超过获得上级财政奖补资金的50%予以配套支持。

  (八)加快创新型县(市)建设。对通过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创新型县(市),由市财政给予不少于100万元奖补。

韶关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有哪些扶持变化?

  四、加快创新人才高地建设

  (九)大力引进和培育人才。按照政策规定,对认定的丹霞英才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才津贴,对认定的韶州工匠分层次最高可享受15万元补贴。

  (十)积极引进人才团队。按照项目进展和绩效完成情况,对入选的南岭团队分阶段给予最高1000万元财政经费支持。

  (十一)实施人才奖励激励制度。对通过韶关人才工程从国内外引进和本土培育的南岭团队成员及创新创业人才,其在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市财政给予人才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奖励金额超过30万元的,实行“一事一议”。

  五、推进现代农业创新发展

  (十二)壮大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三)实施乡村振兴科技计划。支持农业农村科技专项经费比例每年不低于市级科技专项经费的10%,支持农业农村重大科技专项经费比例每年不低于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经费的20%。

  (十四)深化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按国家、省财政资助资金的50%由市财政给予配套资助。加快“星创天地”建设,培育农村创新创业主体,对通过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备案的“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事后奖补。

  六、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十五)实施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计划。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每家企业源于市级财政的上市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行股票、优先股、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成功进行融资的企业,按企业融资金额的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十六)鼓励支持金融机构落地。对在我市新注册登记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从其形成财政贡献之日起,由市财政给予连续5年奖补,第1—3年、第4—5年分别按其上一年度形成的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50%、20%给予奖补。对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类机构按照《韶关市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激励办法(修订)》进行奖励支持。

  七、优化科技创新生态

  (十七)加大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力度。对我市作为前三名完成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我市作为第一名完成单位(或个人)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由市财政分别按国家、省奖金标准予以100%配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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