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扶持办法》政策解读

2021-01-11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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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近日印发《通知》,出台《肇庆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扶持办法》,进一步促进我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的发展,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

  据了解,该《办法》是在此前实施的《肇庆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试行办法》基础上的修订。2016年10月18日,我市印发实施了《肇庆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试行办法》,有力推动了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育成载体的建设。目前《试行办法》已过2年有效期,为此我市在吸收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肇庆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扶持办法》对扶持对象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即登记备案及按要求上报数据是申报省级、国家级育成载体认定的前提条件,扶持的孵化载体必须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登记备案并按省、市科技管理部门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扶持内容,按照《肇庆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1133”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中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育成载体的扶持资金额度和资金来源的规定,对原有《试行办法》给予修订,提高政策的统一性。

  据了解,扶持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分为补贴类资金、认定奖补类资金和风险补偿类资金。补贴类资金扶持范围包括:新建的孵化器面积和新增的孵化器面积补助、众创空间建设补贴、公共技术平台建设补贴、创业导师工作补贴、大学生创业补贴、购买孵化和技术服务补贴等。认定奖补类资金用于对孵化载体运营良好,认定为各级孵化载体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家级培育单位)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家级培育单位)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补助;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每家10万元的标准对所在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通过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补助。而风险补偿类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的有关实施细则和工作指引,结合我市实际另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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