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方案》的解读

2021-01-14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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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方案,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对《中山市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方案》的部分内容予以修订,将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鱼塘)纳入不予补贴的情形,现就文件修订事宜说明如下:


  一、制定依据

  2020年,省审计厅对珠三角2018至2019年乡村振兴相关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发现的问题通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审计意见明确提出:鱼塘属于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将鱼塘面积纳入耕地地力补贴范围。同时省财政厅要求中山市进一步加强监管,完善规章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绩效,促进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市农业农村局按上级要求,督促指导相关镇街对多发放耕地地力补贴的问题进行整改,并着手修订相关补贴政策。


  二、制定过程

  经对周边地市进行了解,均未将鱼塘面积纳入耕地地力补贴范围。为全面整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方案,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要求,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中山市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方案(修订稿)》,该稿已于9月3日向全市24个镇街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于10月20日通过中山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和市政府网站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我局根据市直部门、镇街和公众的反馈意见,对修订稿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中山市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方案》。


  三、主要内容

  对《中山市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方案》的第一点(二)补贴范围中的“以下情形不得列入补贴范围:1、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林地;2、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3、常年抛荒地;4、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5、已征用或预征用的耕地”修改为“以下情形不得列入补贴范围:1、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林地;2、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鱼塘);3、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4、常年抛荒地;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6、已征用或预征用的耕地”。


  四、方案修订后对农民切身利益的影响

  与原方案比较,修订后的方案增加了1项不得列入补贴范围的情形,即鱼塘不得纳入补贴范围。在我市农业结构中,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占我市耕地面积的51%左右,鱼塘不得纳入补贴范围后,我市农民享受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将减少50%左右,全市每年约减少财政预算2500万元。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12日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中山市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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