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定数量和范围
1.对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荐数量,今年“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评定规模继续控制在200家以内,企业申报后由各地市(深圳市除外)按照分配名额进行推荐。
2.申报企业要求成立满三年(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对于已获得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含2023年度),不再接受申报。
二、申报条件
1.知识产权创造
(1)知识产权产出导向(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和利用。
(2)截止上一年底有效专利总量,包括本企业自行申请的和通过转让、许可等途径取得、且当前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数量(需提供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证明材料)。
(3)其他知识产权布局,企业在商标、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布局情况。
(4)近三年发明专利授权占比。
(5)海外专利布局情况。
2.知识产权运用
(6)近三年专利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近三年的专利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之和除以3)。
(7)近三年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收益。
(8)近三年知识产权融资额。
(9)知识产权作价作为注册资本额。
3.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
(10)企业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
(11)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实施情况,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并纳入整体发展规划。
(12)建立企业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和奖励机制,包括劳动合同中是否有界定职务发明条款,签订合同时是否有约定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是否建立了企业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和奖励机制三项。
(13)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
(14)近三年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均值。
(15)近三年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占研发经费投入比重均值,知识产权经费指用于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申请/注册、维护、诉讼、检索分析、培训和奖励等方面的经费投入。
(16)近三年核心人员知识产权培训率,每年对企业核心人员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核心人员包括企业管理人员、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和研发人员。培训率为被培训核心人员占核心人员总数的比例。
(17)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及应对方案,是否建立贯穿生产经营全流程的知识产权侵权预警机制和风险监控机制、是否定期开展知识产权风险测评、是否通过开展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获得知识产权许可等方式,避免主观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是否推动建立行业知识产权维权协作机制,参与行业专利纠纷处置、是否建立了应对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纠纷的机制,编制并适时调整相关预案。
(18)近三年有效处理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获得赔偿或避免损失,包括近三年专利行政调处、专利司法诉讼、商标、版权和其他五项知识产权类纠纷。
4.重要成果
(19)知识产权工作奖励,指企业获得的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工作奖励,包括企业近五年获得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奖励和近三年获得的省级知识产权奖励。国家级知识产权奖励包括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商标金奖、中国版权金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省级知识产权奖励包含广东省专利金奖、广东省专利银奖、广东省专利优秀奖以及其他省级政府设立的知识产权奖励,不含省级政府下属部门或单位颁发的奖项。
(20)近五年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参与单位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
(21)近五年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
5.加分项
(22)已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
(23)持有有效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省级(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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