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龙门县发展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通过重点培育,发展一批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农业龙头企业,凡符合本方案申报条件的农业企业,可申报县级农业龙头企业。
一、申报条件
1、企业类型。以农副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营、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种子种苗、休闲农业企业原则上参照“农副产品生产型”认定标准;农(兽)药、肥料、屠宰、农业机械等涉农企业原则上参照“农产品加工型”认定标准。
2、企业规模。年主营销售收入,种养业在500万元以上,加工业在1000万元以上,流通业在2000万元以上。
3、企业经济效益。主营产品销售率在90%以上,资产负责率在50%以下,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4、企业信用。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5、企业带动辐射能力。主营产业年带动农户:种养业在300户以上,加工业在500户以上,流通业在800户以上。企业与带动农户不管是合同生产、委托生产、还是订单生产,要确定保护价与浮动价,明确企业与农户之间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企业带动的农户,每户每年从中增加纯收入800元以上。
6、企业主营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7、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基地。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填写《龙门县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3、企业简介材料、企业上年度总结材料。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
6、乡镇(街道)农业办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的证明。
7、金融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8、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2022年度企业纳税凭证复印件或纳税情况说明。
9、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2022年度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或证明。
10、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带动农户的合同,占所带动农户总数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的复印件。
11、生产基地的产权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12、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3、企业及其产品的获奖、产品认证、销售大户合同复印件,企业生产规模、企业面貌及其产品相关照片。
前11项为必备材料,后2项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出具。
三、申报截止时间
于2023年9月8日前按要求把有关材料一式二份上报龙门县农业农村局产业促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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