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工信规字〔2021〕6号 中工信〔2021〕253号)要求,现组织开展中山市2023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2020年认定或参与评价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评价材料
(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二)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四)带统计局水印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
(五)技术中心成立文件、纳税证明、银行信用等级证明及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
(六)评价企业汇总表(只需提交电子版)。
三、评价方式及截止时间
申报单位向所在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评价材料,经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初审后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于9月5日前通过粤政易将评价企业汇总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时将企业评价材料汇总后送至中山市信息产业协会。根据《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为不合格。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中山市信息产业协会按照《管理办法》及其评价指标体系对属于评价范围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量化评价,并按一定比率现场核查,对评价不合格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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