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农农〔2021〕26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开展2023年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运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下列条件及标准申报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一)原则上是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二)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三)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四)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
二、运行监测
实行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年报制度。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年按规定时间,通过广东省农业产业化管理系统填报企业经营运行情况相关数据材料,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逐级审核上传到广东省农业产业化管理系统。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对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监测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和程序,监测结果由清远市农业农村局报请清远市人民政府确认。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下一监测周期免予监测。
三、扶持政策
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报清远市政府批准后授予“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牌匾,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四、报送时间
各县(市、区)于2023年9月25日前将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报送至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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