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从国家到省市层面,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发展。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而建设具有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迫切需要建设重大科学基础设施集群为标志的综合性科学中心集中承载区,打造区域协同开放的全球合作创新网络。为此,广州市政府与中科院在南沙合作共建南沙科学城,打造全球科技创新高地和新兴产业重要策源地,努力将南沙科学城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支撑、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主要承载区、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枢纽节点。
二、制定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 )。
2.相关规范性文件:《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穗南开科规〔2020〕1号)、《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穗南开人发规字〔2020〕2号)、《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穗南开港澳规字〔2020〕1号)等。
三、制定目的
《支持南沙科学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主要承载区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快南沙科技创新发展的重大举措,《政策措施》以目标为导向,支持明珠科学园、省海洋实验室、重大科学基础设施、重大科创平台以及孵化载体建设,促进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和人才集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环境优化,推动南沙科学城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主要承载区。
四、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以“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产业发展、人才支撑、生态优化”的全链条创新发展路径做为政策体系编制的主线,在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金融、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及培养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政策针对性更强,覆盖面更广、含金量更高,有利于营造科技创新优质发展环境,增强对各类创新主体的吸引力。
《政策措施》分为5个章节,共16条政策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节“构建高端原始创新体系,打造原始创新策源地”对应科技创新发展链条的“科学发现”环节,包括第一条及第二条共2条政策措施。其中,第一条主要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第二条主要支持重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及一流大学建设。
第二章节“强化核心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应科技创新发展链条的“技术发明”环节,包括第三条至第七条共5条政策措施。其中,第三条及第四条主要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企业技术难题揭榜等研发活动,催生一批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突破性的科技成果;第五条主要支持区内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第六条主要支持区内企业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第七条主要支持技术服务/转移机构建设及发展。
第三章节“做大做强创新主体,提升自主研发能力”对应科技创新发展链条的“产业发展”环节,包括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共4条政策措施。其中,第八条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扩张与质量提升;第九条主要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第十条主要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第十一条主要支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
第四章节“建设国际化人才特区,强化科技创新人才支撑”对应科技创新发展链条的“人才支撑”环节,包括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共2条政策措施。其中,第十二条主要支持各类创新人才的引进及培养;第十三条主要支持境外人才在南沙创新创业。
第五章节“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开放创新枢纽”对应科技创新发展链条的“生态优化”环节,包括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共3条政策措施。其中,第十四条主要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第十五条主要支持与港澳科技资源的深度对接,第十六条主要支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推进创新要素的合理有序流动和开放共享。
五、实施时间
《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措施执行。如有与本政策措施存在交叉、重复的区级财政补贴项目,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发放补贴。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