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湛府规〔2018〕3号),为做好湛江市2023年奖励外商投资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制定了《2023年湛江市奖励外商投资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3年9月22日前将企业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扫描件电子版及初审意见报送湛江市商务局(外资管理科)。
二、支持项目、条件和标准
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湛府规〔2018〕3号)精神,对2022年在湛江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1000万美元(含本数,下同)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5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增资项目和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对在湛江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在按规定享受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按其当年所获省奖励金额的10%的比例予以追加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要求
(一)申请奖励资金的新设和增资项目,应在《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湛府规〔2018〕3号)开始执行后(即2018年8月15日后)完成相应资金的入资并经商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应在2022年之内纳入实际外资统计(指商务部口径,下同),计算奖励资金的基数即以年度内纳入实际外资统计的金额为准。
(二)纳入统计并作为财政奖励基数的实际外资金额,应与该申报奖励的企业(项目)新设或增资时产生的合同外资相匹配。企业实际外资金额应以纳入商务部统计的金额为准。
(三)单个企业同一年度内新设并增资的,不得将新设和增资的实际外资叠加以达到奖励标准(新设和增资所投入的实际外资均达到奖励标准的除外)。
(四)申报增资奖励的项目,在申报奖励之前的新设或增资的合同外资必须足额缴齐。
(五)没有获得省政府、地级以上市政府或省、地级以上市有关部门认定为总部企业或总部性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申报外资总部企业财政贡献奖励。
(六)资金评审工作中涉及本外币兑换的,按以下规则办理:
1.企业出资原币为人民币,直接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人民币数计算奖励金额。
2.企业出资原币为外币的,直接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美元数计算奖励金额。
3.企业出资原币既有人民币又有外币的,人民币部分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人民币数计算奖励金额,外币部分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美元数计算奖励金额。
(七)资金评审工作中涉及本外币兑换的,汇率按照年度平均汇率计算。2022年全年人民币平均汇率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美元兑人民币平均汇率为1美元兑6.7261元人民币。
(八)实际外资的认定标准、纳入商务部统计口径的确认方法等,按现行外商投资统计制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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