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旧厂房改造升级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中府〔2023〕58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旧厂房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65号)、《中山市“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奖励实施细则》(中工信〔2019〕526号)等规定,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专题项目(2020年12月31日前批复改造方案的项目)奖励申报工作。
一、申报时间
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7日(星期六)18:00。
二、奖励对象
“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奖励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前批复改造方案的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企业、社区和个人)。
三、奖励条件
(一)符合工业厂房建设标准。
1.项目用地不小于10亩(6666.7平方米);
2.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5且不高于3.5,建筑限高50米;
3.新建建筑首层高度不低于6米,二层及以上楼层层高不低于4.5米;
4.新建建筑楼面活荷载设计标准值不低于4KN/m2,且满足入驻产业承重要求;
5.涉及分割转让的,应同时满足第(二)点自持要求。
(二)符合工业物业自持要求。
对国有土地上工业物业申请分割转让的,产权人自持比例不得小于确权登记总建筑面积的51%,并在项目监管协议中明确约定自办理不动产(房产)登记之日起自持不少于15年。
(三)符合“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实施条件。
1.改造方案经批准并获得批复文件;
2.项目已按经批准方案实施并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四)符合时间要求。
1.申报项目须于2020年12月31日前获市政府批复;
2.项目涉及的全部新建工业厂房须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3.对于工业厂房已完成验收,工业电梯未能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验收的项目,本次只申报已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验收部分;
4.新建工业厂房须在2023年6月30日前纳入我市工业投资统计。
四、奖励标准
(一)建设工业厂房奖励。
对自持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由市财政通过镇街政府对实施主体进行奖励。
(二)安装工业电梯奖励。
在项目竣工验收、电梯验收合格后,按10万元/台的标准,由市财政通过镇街政府对实施主体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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