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要求,为做好广东省清单制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 [2023]17 号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清单。
二、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发展改革局(委)按通知申报要求,对辖区内申报企业材料开展核查。各地市工信局牵头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地市申报企业材料,并于9月22日前将核查结果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企业可于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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