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1. 适用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2. 适用活动: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具体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和创意设计等。
3. 适用费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二、优惠力度
1.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 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3.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优惠力度更大,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三、申报管理
1.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2.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 企业可在当年7月份预缴、10月份预缴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 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应填写《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明细表》,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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