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有哪些?

2024-03-06 09:39

  一、适用主体

  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且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即能够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企业。

  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有以下六类:

  1. 烟草制造业

  2. 住宿和餐饮业

  3. 批发和零售业

  4. 房地产业

  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 娱乐业
 

  二、适用活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以下类型的研发活动:

  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采取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形式开展的研发活动。

  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有以下七类: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有哪些?

  三、适用条件

  (一)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以下六类研发费用:

  1. 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 直接投入费用,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 折旧费用,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 无形资产摊销,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 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二)适用加计扣除的比例和方式

  1.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 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并在纳税申报表的相应行次填写优惠享受的情况,同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需事先备案或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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