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丨加计扣除关于委托研发方面的问题答疑

2022-12-20 09:59

  第六节 委托研发方面

  6.1.我是企业的财会人员,想了解一下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和委托境内进行研发活动在享受加计扣除时有什么差异?

  答:(1)加计扣除金额的限额不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相关规定,企业委托境内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同时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才可以计算加计扣除。

  (2)企业委托境内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适用加计扣除,但是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可加计扣除。

  (3)委托境内进行研发活动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六节丨加计扣除关于委托研发方面的问题答疑

  6.2.我公司2022年将某个科研项目委托境外公司进行研发,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例如,某企业2022年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110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100×80%=80万元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委托境外研发费不超过110×2/3=73.33万元的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因此,该企业2022年可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为73.33万元。

  6.3.企业受托开展研发,委托方选择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我公司作为受托方是否可以就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相关规定,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6.4.为什么委托境内和委托境外机构的研发活动需去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主体分别为受托方和委托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相关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由于受托方一般是享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科技部门为便于管理、统计,避免双重登记,因此明确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受托方在国外,不受我国相关法律管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文件对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进行了调整,将登记方由受托方调整至委托方,以保证委托方能顺利享受政策。

  6.5.委托非关联方研发是否需要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相关规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委托非关联方研发,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情况,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但委托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6.6.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其中“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是否包括资本化部分?若企业同时存在委托境内研发,“境内符合条件的委托研发费用”是否需要乘以80%来计算“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

  答: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既包括费用化的研发费用也包括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因此,用于计算三分之二限额的基数“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包括资本化的研发费用。企业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研发,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也应乘以80%,用于计算“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

  6.7.由于委托研发项目登记在企业内部是由技术部门负责,财务部门在事后归集研发费用是才发现合同未到科技部门备案的情况,请问,事后到科技部门补办备案手续,税务机关是否认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相关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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