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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评价

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体系的建设历程、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科泰创新研究院 2022-11-30 10:32

摘要

[目的/ 意义]旨在剖析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难的深层原因,探索和提出显著改善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的途径与策略。

[ 方法/ 过程] 本课题首先对国内外成功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进行了系统分析和典型案例研究,其次对我国特别是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的困境和症结进行了深度解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策略建议。

[ 结果/ 结论] 本课题创造性地揭示了制约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三种根本症结即平行线症结、沉陷症结和短路症结,针对三大症结,本课题提出五点建议,推动我国应用型研究所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根本战略,促成企业家和投资者参与科技创新价值链全过程,跨研究院所整合同类技术并建立面向大区的具有规模效应的综合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对接产业来打造应用型研究所科技成果转化急需的技术工程化和产业化平台,聚焦共性技术研发与创新以持续孵化事关国家竞争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1、引言

我国研发支出近年来的增长速度很快,1995-2012 年按可比价年均增长达18.13%。2012 年,我国国内研发支出总额突破1 万亿人民币,以实际购买力换算达2940 亿美元,仅次于美国和欧盟,超过日本,位列世界第三;研发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98%,是1995 年的3 倍多。然而,与研发支出快速增长不相适应的是,我国科技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依然有限,国家发改委提供的数据显示,2012 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 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40% 的水平,然则,为什么我国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率如此之低?其深层原因究竟是什么?如何才能够根治这些年制约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顽症?为了探讨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为中国科学院及其他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解决方案,中国科学院条件财务局委托中国科学院大学与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开展“研究所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与创新”(以下简称本课题),笔者为本课题负责人。

从全球来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难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只要存在科技研究与企业运作分离的现实,就必然存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问题,而且通常情况下都存在转移和转化不畅的问题。对此,世界各国都进行了大量探索和实践,形成了若干具有代表性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模式,包括美国的“硅谷模式”和“MIT 创业模式”、欧洲创新投资和企业联盟网络中心(EEN)的“一站式”服务模式、英国剑桥大学的产学研合作模式、德国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的科技企业家孵化模式、德国弗朗霍夫应用研究促进协会(FhG)的“合同研发”模式、日本筑波产业综合技术研究所的“本格研究(Full Research)”模式、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的企业育成模式等。国内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还很难谈得上成功,无论是科研机构或高校自设的转移机构,还是企业或第三方机构成立的技术转移组织,都尚处于探索的过程中。近两年来,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快速推进,各种创客空间模式层出不穷,众创、众扶、众包、众筹等模式事实上都直接或间接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其中一些领先组织的探索具有借鉴价值。

2、科研组织的价值与竞争优势

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难是多年来难以解决的痼疾,对此,很多学者和管理者都有各自的理解与分析,主要观点与结论大抵相差无几,归总分析,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2.1 科技体制根本性影响了科研组织或团队的定位与选择

我国科技体制的根本问题仍然在于其较强的计划经济色彩。我国科技投入的主体是政府财政,各级各类政府部门都有专门的科技经费预算,这些科技投入的计划是由政府牵头、各类科技学会或协会具体负责、组织科技专家讨论编制的,也就是说,这些计划(最终会落实成为科技项目或课题)主要是科技专家根据其对科技发展趋势及世界科技竞争态势的判断来确定的,较少考虑产业或社会实践对科技的需求或没有对这些需求进行深入系统的调研分析,而很多科研团队或科技人员都是根据相关政府部门的科技计划来选题和撰写项目任务书的,这使得我国的科研活动在起点就不符合科技产业的发展规律,所谓“差之毫厘,缪以千里”,科技经济“两张皮”现象长期得不到解决也就不难理解。

2.2 科技评价体系造成了有效技术成果供给不足

我国的科技评价体系强化或放大了科技经济脱节问题。无论是科研组织还是高校的科研活动,其科研绩效评价的主要指标包括课题经费、发表索引论文、申请专利和获奖等,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一般未列入科研组织或高校科研绩效评价的主要指标,所占权重也很小,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名义上的科技成果数量逐年上升而可转化的成果严重不足的局面。

2.3 科技创新模式较少遵从科技创新价值链规律

我国的科研过程与企业研发过程是两个相向独立发展的过程,从理论上讲,从科技创意、科技立项、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工程化、技术产业化、产品技术研发到技术服务是一个完整的科技创新价值链,企业处于这个价值链的末端即市场端,由市场需求拉动企业研发再由企业研发带动技术创新和科学研究,是最有利于产业发展的创新模式。但在我国,科研组织和高校是研发的主体,其科技创新模式主要是理论驱动或学科驱动的模式,探索科学规律和解决理论命题是其主要动机,由这种科技创新模式决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模式主要是一种“推式”模式,即科技团队或科技人员在立项和研发过程中并没有以科技成果产业化为目标,只是在理论成果或技术成果形成后,再考量其是否具有产业化前景,然后通过科技中介或自我寻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这种模式的效率显然不会高。

2.4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抑制了科技创新人员的积极性

由于我国科研组织和高校的科研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财政投入,这样就导致了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的长期僵化管理,无论是管理部门、社会舆论还是科研组织自身,都认为国家资助的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属于国家财产,定价、使用、处置及收益分配都必须履行繁琐的程序,作为主要贡献者的科技人员不能获得股权激励,这样就严重制约了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同时,科技成果应用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非法模仿和抄袭屡禁不止,也使科技人员丧失了科技创新的热情。

2.5 科技人员逐利动机不利于科技成果的规模化应用与发展

较多的在市场经济中成长起来的科技人员特别是年轻的科技人员会把科技所创造的经济收益列为重要的预期目标,他们在形成技术成果时,通常会直接与特定企业合作并完成技术转让,或者干脆自己成立公司来实现技术成果的产品化和商业化。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碎片化与短效化,一方面难以对特定产业或企业的发展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另一方面还会逆向影响课题组的原创创新并最终导致“夹在中间”的困境。

2.6 企业家急功近利心态不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学研合作

由于多种原因,我国相当数量的企业家存在急功近利心态,不愿意投资风险大、周期长、投入多的转移转化项目,更希望获得市场前景明朗的、成熟的、成套的、可直接赢利的技术成果。同时,他们也不愿意更多地投资研发,消化吸收科技成果的能力也就较弱,这大大抑制了其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换言之,我国企业家的研发理念、心态、行为等也是阻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因素之一。

深入分析,上述六方面原因更多刻画的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表象或侧面,综合多种因素来考察我国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放在科技创新价值链中来考察,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置身于我国特殊的市场经济和社会转型进程中进行考察,本课题发现,制约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根本症结主要有三个:一是科技创新者(或组织)与企业家(或企业)对科技成果的理解、要求和行为大相径庭,科技创新者的目标是形成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论文或专利,企业家的目标是获得能够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实用的技术,从这个意义上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两大主体似乎处在不同平面,很难找到交集,本课题称之为平行线症结;二是我国的科研组织和企业多年来都没有在技术工程化和产业化领域进行投入,致使无论科研组织还是企业都缺乏技术

工程化和产业化能力并使之成为科技创新价值链的短板,本课题称之为沉陷症结;三是科技创新人员急于把实验室成果推向市场变现,自我成立公司或直接联系企业来转化技术,导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难以系统化、规模化和可持续化,本课题称之为短路症结。这三个症结的发现是本课题最主要的创新之一,其最大的贡献是打开了科技成果转化难的黑箱,揭示了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根本原因。

3、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难的三种根本症结

制约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三种根本症结是由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科技体制、科技文化、科技人员与企业家心态、知识产权保护等多因素共同决定的,只有搞清这三种症结的成因及机理,才能真正找到根本的解决途径。

3.1 制约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平行线症结

平行线症结是科技体制、科技评价体系、科技创新人员逐利行为与企业家急功近利心态等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具体分析,这些要素化学反应的结果是,科技创新者通常在高位运行,聚焦国际科技前沿、国家发展战略以及符合国际规范的科研成果,而较少考虑成果的应用价值和实用性;企业家则多在低位发展,更多考虑的是如何降低成本、减少研发投入和增加利润,所需要的是实用的能够满足客户需要和快速赢利的技术,而较少顾及长期发展、长效投资与大规模研发投入;这种现象类似于几何学中的平行线(见图1),本课题称之为平行线症结,这是当前制约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首要问题。

我国高水平科研组织和高校的科研策略可以通俗的表达为“上天入地”,所谓“上天”是指瞄准国际前沿开展高水平的科研,所谓“入地”是指针对实践需求开展面向应用的研究。然而,在多数科研组织和高校中,“上天”从来都是第一和第二选择,科技组织的战略目标大都指向国际一流或国内一流,科研人员则顺应潮流采取“高举高打”策略,虚高定位、闭门研究、不计成本、追求可国际比较的定量化科研绩效,结果是很难与企业的技术创新过程实现交叉,从而大大增加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难度。

我国的企业一般很现实,多数企业所追求的是短期利润最大化,这些企业(家)与其说关注客户需求,不如说更关心市场收益或利润。为了快速赚取更多的利润,企业需要观察或了解客户需求,把需求转换为产品性能,分析产品性能实现所需的技术,通过各种途径搜索技术源,最后通过技术集成来完成技术创新过程。通常,我国企业特别是大多数中小企业最需要的都是低成本的高技术,而科研组织和高校所提供的技术一般成本高、尚不具备转化的条件,这就严重影响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效率与效果。

平行线现象大量存在于我国的科技和产业领域,这种现象短期内很难根绝,即使大力推行“产学研结合”也无济于事。诚然,我国倡导实施的创新驱动战略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行动等都有助于解决平行线症结,但需要时间。而衡量平行线症结是否解决的主要标准在于把两条线整合为一条线,即真正实现创新链与产业链的融合。

3.2 制约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沉陷症结

沉陷症结则是科技体制、科技创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企业家急功近利心态等多种因素作用的产物,沉陷症结可看作是平行线症结的延伸。如果把科技创新价值链比作高速铁路,那么科技创新价值链的每个环节都需要在同一个平面上运行,如果某一个或几个环节发生沉陷,就会导致科技创新价值链无法有效运行,沉陷段前后环节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也将难以为继或出现阻滞、中断现象(见图2),本课题称之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沉陷症结。

由于沉陷带的存在,我国的科技创新价值链呈断裂状,由科研组织和高校主导的科研过程在沉陷带的左侧,由企业主导的产品创新过程则在右侧,而我国多数科研组织、高校和企业都不具备实现技术工程化和产业化的能力,这样也就无法把科研组织和高校所研发的最新技术源源不断地实时转化为企业的产品技术。技术工程化主要解决的是技术产品化所需要的工程技术及相关技术配套问题,其核心是制造技术;技术产业化则主要解决的是产品的规模化生产技术,其核心是产品技术。这两个环节是我国的软肋。

技术工程化与技术产业化两个环节之所以发生沉陷,主要是由于这两个环节处于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的中间地带,风险大、投入高、周期长、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企业由于不愿意承担风险和增加成本而较少介入,科研院所则缺乏相应的人才和经费投入而无力深入。为此,科技成果转化难的根本解决途径之一是培育和提升技术工程化和产业化能力,逐步使沉陷带稳步提升,并最终构建畅通的科技创新价值链。

3.3 制约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短路症结

短路症结主要是由科技创新人员的逐利动机、科技管理模式、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企业家急功近利心态等因素综合作用导致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科技创新人员的逐利动机。总体而言,科技创新价值链是一个环环相扣的由诸多价值创造环节所构成的链条,科技创新所形成的技术通常需要进行顺位转移,逐步形成技术包或技术池,再整合成为特定产品的技术体系。如果科技创新团队或个体跨越价值链,直接把技术转移给终点的企业(见图3),虽然也能推动企业的发展并提升其技术竞争力,但其作用必然是有限的碎片化的,很难产生规模效应,这种现象本课题称之为短路症结。

图3 中的①、②、③都属于短路的范畴,这种短路式的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短平快项目多,课题组或科技人员更倾向于选择能够短期见效的科技项目,并将项目形成的技术专利直接转让给中小企业,由于中小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吸收能力,难以发挥科研院所的技术引领作用;二是技术的成熟度低,由于课题组或技术负责人直接与企业合作,企业对技术的时效性要求很高,课题组往往同时承担多个不同类型项目和多种业务或非业务工作,而在课题组与企业之间又缺乏第三方或第四方组织的把关与接续创新,这样就很容易把不成熟的技术转移给企业,从而影响整体的转移转化效果;三是转移转化的主体是课题组或科技人员个体,具有典型的小农模式特征,由于具体的科技人员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律缺乏系统的认识和把握,转移转化过程的效率低、效果差、风险大、收益小,易于导致法律纠纷、国有资产流失和影响原始创新等问题;四是无法发挥科研院所的协同创新优势,科研院所及其内部的科技创新团队都各有优势,如果能够围绕特定产品把各创新团队的技术整合起来,就能够形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规模优势,就易于形成重大产出,对特定产业形成决定性的影响,但短路式转移却瓦解了这种优势,强化了这些年业已形成的碎片化态势,其结果是科研团队事实上沦为了这些或大或小企业的研发“打工者”。

短路症结是市场经济环境中我国科研模式的必然产物之一,短路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产生的收益及影响力与其投入不成正比,与国家和社会对其期望也不成正比,这种小农模式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无法有效发挥其协同和整体优势,易于导致同质竞争、低水平重复、资源配置低效化、科技成果碎片化、产权归属纠纷、资产流失风险、创新水准降低等诸多问题,更重要的是无法形成规模化和决定性的影响,这是我国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必须正视的问题。

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体系的建设历程、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4、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策略建议

基于对国内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研究现状的综述、对典型模式的对比分析及对我国现实问题的剖析,针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存在的三种根本症结,本课题提出了如下五方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策略建议。

4.1 坚决推进研究所分类改革,坚定推动研究所明确战略定位,坚持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贡献度来考量科研院所

我国正在推进的国家科技计划改革和中国科学院正在推进的率先行动计划要解决的核心问题都聚焦在研究所分类改革方面,主要原因在于经历了市场经济洗礼的我国科研院所的定位发生了偏斜,大多数科研组织事实上都沦落成为科研平台,科研组织本身缺乏明确的战略定位,只是提供平台由课题组负责人或PI 自由选择和完成课题,结果导致科研方向过度分散和科研活动高度多元化,科研组织(包括相当数量的课题组)都是从基础理论研究一直做到技术产业化甚至创业和经营企业,这样就使科研组织丧失了特色和竞争优势,这也是科研活动、科技成果碎片化的根本原因。为此,要求每个科研院所都必须做出根本选择,要么选择稳定支持的基础研究,要么选择面向国家战略和经济主战场的应用研究。对于定位基础研究的科研院所,坚决要求其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退出,其科研活动形成的可转化成果由第三方组织负责实施;对于定位应用研究的科研院所,建议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功率、贡献率和投入产出效应作为战略绩效考核指标,以此促进和推动这些研究所的战略转型,使之逐步发展成为真正的创新驱动的科研组织。

4.2 贯通科技创新价值链和产业链,促进科学、技术、资本和产业的全过程协同创新,促成科研过程和创新过程这两条平行线融合为一条线

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难的根本症结表现为缺乏可转化的成果,其根本原因在于SCI 和专利数量导向的科研过程很难产出企业需要的市场导向的产业化技术,为此,建议遵循科技成果转化规律,借鉴国外成功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重塑应用型科研组织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打造有利于科学、技术、资本和产业融合发展的平台,吸引企业家与投资者参与早期的科研选题论证及科研项目立项,鼓励科技人员向企业家与投资者开放科学研究和实验过程,倡导科研组织与企业共同组建技术创新团队,合作解决技术的工程化、产业化和市场化问题。

4.3 改变以往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布局点多面广的网络化格局,跨所整合同类技术,建立面向大区的具有规模效应的综合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

我国大部分有实力的科研院所都在全国各地建立了规模不等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网络,由于相当数量科研院所的研究方向、研究项目和研究成果具有高度的相似性,这种布局及科技成果转化运作势必存在重复交叉和无序竞争等问题。为此,建议在综合调研的基础上,对相关科研院所可转化技术进行分类集成,然后在对应产业集中的区域合作建立具有规模化的综合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吸引该区域乃至全国对该类技术有需求的企业到对应的综合中心寻求技术合作,而这些综合中心不仅提供企业所需要的技术,还提供技术转化所需要的知识产权服务、技术培训服务、持续研发支持服务、职业经理人教育服务、融资服务、企业孵化服务等各种服务,服务的本质是知识转移,技术转化与知识转化的结合将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4.4 对接产业,打造应用型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急需的技术工程化和技术产业化平台,克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短板效应

木桶理论告诉我们,木桶的容量是由最短那块木板决定的,对于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而言,技术工程化和产业化就是短板。譬如,中国科学院不少研究所都能够做出高水平的样机,但要使这些样机实现量产并保证运行稳定和成本降低,就往往力不从心,问题就出在技术工程化和产业化能力较弱。为此,建议面向特定产业,针对不同类型技术转化的需求,加强与相关企业的合作,凝聚一批高水平的设计师、工程师和技师队伍,在上述综合中心建立技术工程化和产业化应用实验室,持续承接各科研院所和社会委托的技术工程化和产业化项目,持续为相关产业提供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服务,持续提高我国各类产业特别是战略产业的技术竞争力。

4.5 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院,立足科技预测和产业战略效应分析,聚焦共性技术研发与创新,持续孵化事关国家竞争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中,相当数量的科研院所都在建或已建了自己的孵化器,目的是把本组织的技术孵化成企业,但由于当前科研体制下各科研院所普遍缺乏可转化成果,自建孵化器很难形成规模效应,同时,易于加剧科技成果碎片化更加固化,易于鼓励和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短路行为,为此,建议各科研院所最好不自建孵化器而是寻求与社会合作建设孵化器。对于国立科研院所,更应该关注和研究我国产业发展需要的关键共性技术。鉴于技术在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建议有实力的科研院所成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院,对全球科技发展和产业技术态势进行持续监测,对未来决定国家竞争力的战略产业进行持续预测,据此不断提出新增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调整现有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的建议,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以引导科研院所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发,不断孵化和发展能够提升国家竞争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文中参考文献见《智库理论与实践》官网全文

来源:智库研究(ID:ThinkTankResearch),作者:霍国庆 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教授、副院长,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副理事长、秘书长

供给侧改革视域下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建设

摘要】近年来我国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建设的重视,主要基于原有政策长期落后经济发展形势需要,导致科技成果“低效”供给。在供给侧改革视域下,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体系建设呈现进程加快、破解难题力度大、操作性强等特点。经研究认为,科技成果转化是国家创新系统治理中的重要环节和内容,科技成果转化的供给侧改革要与需求侧、环境面良好互动,同时地方政策要与中央政策保持协调,才能实现改革的目标。

2015-2016年,我国密集出台了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案201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2016年3月)和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6年5月)“三部曲”。“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2016年7月)有专章(第二十一章):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

2016年8月,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科院、科技部联合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近几年,一些省市如湖北、安徽、上海、深圳、河北等根据地方发展的实际,对本地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也陆续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形成了从顶层政策法规、中层科技创新规划到地方、部门意见较为完整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

本文从供给侧改革视域,考察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体系的建设历程、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1、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的建设,是对新时期科技创新供给侧改革必要性的回应

我国科技与经济“两张皮”问题主要在于科技成果的“低效”供给

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我国科技发展水平有了举世瞩目的提升,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已经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由“跟跑者”身份向“并行者”、“领跑者”转变。另一方面,我国经济总量虽然已跃居世界第二位,但是经济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十分突出,许多产业依然停留在产业链条的低端,在附加值高的研发领域还存在明显差距。目前我国科技进步贡献率为 55.1%,而创新型国家科技进步的贡献率普遍高达70%以上,美国和德国甚至高达80%。另一方面,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报告称,中国2011年已经成为专利申请第一大国,然而,2011年我国专利技术实施率仅为0.29%。科技创新绝不仅仅是实验室里的研究,而是必须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提高科技进步贡献率,最根本的是要强化科技与经济的密切结合。而事实上,科技和经济“两张皮”,科研和经济联系不紧密的问题,始终是我国科技创新的一大痼疾。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势必会影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党和国家“两个一百年”和“全面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破除一切制约科技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优化科技政策供给,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通道的阻碍。

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供给,长期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

1996年公布施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该法有些内容已经难以适应实践需要,比如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以及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机制没有充分体现科技成果转化特点,对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考核评价存在重理论成果、轻成果运用的现象,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处置科技成果所得收益需按规定上交财政,且审批手续繁琐,影响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积极性发挥等。同时在实践中,原有法规对科研人员的奖励缺乏有效保障,也削弱了单位和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补充相关的措施就变得十分必要。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建设

以习近平为总书记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问题,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中最核心的成果权益分配问题,习近平明确指出,要强化激励,用好人才,使发明者、创新者能够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他提出要完善政绩考核体系和激励政策,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快解决制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关键问题,“抓紧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完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习近平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讲话再次强调“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习近平还提出,要让科研人员“名利双收”。他说:用好科研人员,既要用事业激发其创新勇气和毅力,也要重视必要的物质激励,使他们“名利双收”。名就是荣誉,利就是现实的物质利益回报,其中拥有产权是最大激励。李克强总理也提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不能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中,更不能口惠而实不至!讲了就必须要做到,而且一定要‘面子’和‘里子’一起做!真正让有贡献的科研人员名利双收!”

由此可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体系的改进和建议,是与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分不开的。

2、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体现了科技成果转化供给侧改革的新特点

加快制度建设进程,以制度保障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供给

优化科技成果供给,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是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及实施规定出台的出发点和落脚。2015年之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本文中简称《成果转化法》)是1996年5月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当年10月施行的。大约三年之后,199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成果转化法才算有了可行性的配套实施政策。而本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案2015年8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仅仅7个月左右,2016年3月国务院就印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本文中简称《规定》)而且这个规定不再以科技部等部门联合提出草案的方式,而是由国务院直接起草和印发。整个进程工作高效,时间紧凑,层次也高于上次,体现了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重视。

加大源头有效供给,破解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利益分配难题

新修订的促进技术成果法及其规定,以加大源头技术供给为主要目标,紧紧围绕现实中的利益分配难题用力破解。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最重要的两大疑难,一是如何让调动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问题,一是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利益的身份顾虑问题。针对这两大问题,新法法明确鼓励科研单位和机构多形式转化科技成果、着重突出企业的主体作用、大幅提高科研人员奖励标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之前规定,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应该从转让该项科技成果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新法将这一比例提高到50%,以此激励科研人员的工作能动性。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获得转化成果利益问题,新法指出这些科研人员从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取一定的奖励和报酬是有必要,对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其中规定中管干部不得在企业获取股权奖励或者现金奖励;其他领导干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获取一定的现金奖励,但不能获取股权激励;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可以获取一定的股权激励或者现金奖励。这就清晰地解决了担任领导干部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奖励问题,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实践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兼顾现实情况,突出科技成果转化的操作性和可行性

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除了强调原则,更加重视法规制度的实施可行性和效果。如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要给予奖励,并明确具体比例。国务院印发的实施若干规定则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提出更为明确的操作措施。比如,规定提出,科技成果协议定价应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应少于15个工作日。再如,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明确对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对于科研人员创业的“后路”问题,规定也给予了明确的保障。如规定明确提出,科研人员可以在企业兼职、可以离岗创业,保留3年人事关系。规定还对法律中提到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报送时间等做了细化和明确,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特征。

3、改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的建议

科技成果转化是国家创新系统治理中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如同创新系统功能的实现要依赖于供给侧、需求侧和环境侧三者协调配合一样,科技成果转化的供给侧改革也要依靠与需求侧、环境面三个方面良好互动,才能实现改革的目标。

科技成果转化供给侧改革要与需求侧有机结合

习近平提出:重视供给端和需求端协同发力。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迈克尔•斯宾塞也曾提出,中国的经济要向前发展,供给侧和需求侧要同时改革,因为这两者是互相联系的。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建设中,针对激励科技成果供给与需求提出了若干新的政策。如在科技成果的定价方面,新法及规定提出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国家鼓励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投资的中小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国务院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持的有关政策。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一“放”一“免”强化了政府和市场的分工,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供给侧改革与科技成果需求侧的有机结合。

科技成果转化供给侧改革要与促进转化的环境面政策形成良好的互动

首先,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规定有利于科研机构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当前,科技成果转化不顺不畅问题突出,一个重要症结是科研成果封闭自我循环比较严重。对于科研机构来说,如何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如何突出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如何破制约产学研用有机结合的体制机制障碍,从而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推动人财物各种创新要素向国家科技创新的优先重点领域集聚,这不仅是科研机构的重要使命,也是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法规时需要不断探索的课题。

其次,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规定有利于企业发挥主体作用,主动对接科研成果。企业具有敏锐的市场眼光,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它们可以及时反馈企业技术发展遇到的瓶颈信息,和科研机构一起进一步明确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的方向和重点,突破制约产业优化升级的关键核心技术,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再次,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规定有利于大学发展转型。如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就增加了第二十条的内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这一规定有着明确的导向性,要求高校科研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科研目标和人才培养要坚持产业化导向,加强行业共性基础技术研究,把科技创新真正落到产业发展上,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第一推动力。

最后,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规定有利于“政府”在“政产学研”合作中的裁判员和运动员身份转变到积极支持而不直接参与的“助跑者”。从而不断改善科技资源配置分散、封闭、重复建设的问题,提升政府的专业化服务能力,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把公共财政投资发挥最大效力。

加强地方与中央政策供给之间的协调性

这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是,地方规定与中央规定的不协调。以国务院《规定》中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两个50%”内容为例,《规定》明确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这里的“50%”相比2015年《促进科技进步法》修订以前的“20%”的确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相比较于已经实行的各地方性办法,“50%”的规定只能算是保守的。比如,上海、河北、吉林、广东、山东等地出台的实施意见,将科研成果转化后的比例奖励提高到了70%。湖北省甚至规定,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收入扣除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后的现金收益70%—99%归研发团队;作价入股形成的股权,高校院所以荣誉权参股,其股权占作价入股形成的股权的5%,其余95%的股权归研发团队。所以说,国务院的规定比之地方的实施意见,在技术成果权益分配上并无突破性的内容。而地方上比例各异的激励政策,将有可能形成不合理的竞争局面,从而破坏国内统一有序的科技转化市场,反而造成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困扰。

破除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的落地的“瓶颈”。

新法及《规定》虽然具备了一定的操作性,但仍然表现为很强的原则性,如这种对不同学科领域技术成果转化“一刀切”的处理,也可能会给具体实施可能会带来一定困扰。再者,《规定》的实施需要相关的配套政策。如《规定》指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持的有关政策,要由国务院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也需要由国务院财政、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所管理行业、领域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特别是规定提出科研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到企业兼职,或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无论科研人员选择兼职或者离岗创业,如何在不影响原工作的情况下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都需要一系列更加细致的具体管理办法。因此在这些配套政策出台之前,《规定》还难以被实际操作。建议破除统一的职称评定终身制,确立动态和有时效的聘任职称制度,构建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的创新生态。高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在现有“教学科研”、“教学”、“研究”三个系列之外,增设“技术转移转化应用”系列职称,或增设相应流动岗位。比如,专利转让1000万,或年销售收入5000万,可评上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强调科技人才评价的多元化,加大技术转移转化成果在职称评定中的权重。兼顾效率与公平,妥善处理“技术转移转化应用”系列与“教学科研”系列科研人员的待遇差别问题。

此外,在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面,也需要更加细致的政策出台,切勿让高的奖励份额成为科研经费被滥用的另一个“突破口”,注意预防由于工作弹性增大、自主权加强给大学、科研机构以及科研人员等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

本文原发表于《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16年第8期。作者:刘磊,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所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科学社会学;刘立,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科技政策学;王晶金,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科技政策。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主办机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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