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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评价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企业极大的促进作用
2016年,由国务院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印发。《规定》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措施,强调要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规定》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实施《规定》更是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是准确把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含义,区分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的不同含义,界定职务科技成果的归属,运用好相关政策转化职工个人的非职务科技成果,激发职工个人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创新的积极性。
二是准确把握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与研究开发活动、“四技”服务的关系,以便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充分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合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是产学研结合,而在产学研结合中要把握好科技成果的归属权,处理好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的关系。科技成果的权属清晰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提,在合作前必须约定清楚。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是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根本保证,必须使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收益得到充分的保证,同时,科技人员应当通过兼职或者离岗任职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四是企业应当通过制订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给予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一定比例的奖励和报酬。否则,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五是充分享受财税扶持政策,包括 及其税收优惠政策、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等政策。
同时,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也有了明确划分,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为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国务院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详情及案例参考权易汇找产业政策类条目国务院 国发 [2016] 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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