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分为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创新创业服务等五类。
(一)住房保障
持有A证、在本市未享受过购买政策性住房待遇的高层次人才,可按本方案享受住房补贴或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等待遇。持有B证、属于我市急需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参照以下标准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1.住房补贴。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住房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具体标准为:
(1)杰出专家中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1000万元,其他杰出专家500万元;
(2)优秀专家200万元;
(3)青年后备人才100万元。
2.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不选择住房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免租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免租期限累计不超过10年。认定后在穗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我市户籍的杰出专家,可无偿获赠所租住房;认定后在穗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我市户籍的优秀专家和青年后备人才,可继续免租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10年。具体标准如下:
(1)杰出专家中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约200平方米,其他杰出专家约150平方米;
(2)优秀专家约100平方米;
(3)青年后备人才约85平方米。
3.其他事项
(1)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解决住房问题;
(2)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未满3年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改领住房补贴;
(3)高层次人才层次发生变动的,自变动年度起,按新层次对应的标准调整住房补贴,并从补贴总额中扣除之前已领取的补贴金额;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的可调整至新面积标准的公寓;
(4)已享受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等市级项目相关人才经费资助、且额度超过本方案住房补贴标准的,不再享受住房保障待遇;额度未超过的,可按本方案住房补贴标准补足差额;
(5)高层次人才享受的公寓面积以实际可以提供的房源面积为准,每个家庭只能免租入住一套公寓。公寓来源包括直管公房,商品房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和人才公寓,政府购买、新建、改建的住房及其他住房。广州地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供本单位高层次人才租住,具体管理规定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二)医疗保障
持有A证、B证(管理期内)的高层次人才可按本方案享受体检和医疗保健服务待遇。具体如下:
1.年度休假体检。高层次人才可选择指定的医院休假体检。具体参照《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学术休假体检制度的通知》(穗人社发〔2016〕22号)执行。
2.医疗保健服务待遇。将高层次人才纳入广州市干部保健对象范围,享受在市属医疗机构优先挂号和优先就诊等服务。
(三)子女入学
持有A证、B证(管理期内)的高层次人才可按本方案享受子女入学相关待遇。具体如下:
1.高层次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及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2.在外地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学,按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和实际情况,安排在其父、母或监护人居住地所属区辖内市一级以上学校就读;
3.高层次人才子女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时,可适当照顾。
(四)配偶就业
持有A证、B证(管理期内)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当前不在广州地区就业,或处于非就业状态的,由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具体如下:
1.原属于公务员且愿意到我市继续从事公务员工作的,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公务员选调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定期召开选调会或定向见面会,并根据本人专长、各单位人员职位空缺和人员配备情况,商接收单位后,推荐或安排到我市相关单位工作;
2.原属于机关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且愿意到我市相关单位从事相应工作的,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安排申请。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个人情况和有关规定,按照相关单位的人员配备或编制使用、岗位任职条件等情况,商接收单位后,安排到我市相关单位工作;
3.其他人员由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个人情况多渠道协助推荐就业。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享受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担保贷款等自主创业扶持政策。
(五)创新创业服务
1.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支持广州市创新创业服务集群联盟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科技、人才、信息、市场、融资等全链条、集约化、定制化的创新创业服务。杰出专家为最高10万元/人/年,优秀专家为最高5万元/人/年,青年后备人才为最高2万元/人/年,服务期限最长5年(持B证者在管理期内享受服务)。
2.由团市委做好青年后备人才的联系和服务工作,建立广州市青年人才工作站,为青年后备人才提供一系列创新创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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