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有效期延期背景
为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促进区域引才引智,我区于2020年8月10日以区政府办名义印发了《广州市荔湾区落实〈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荔府办规〔2020〕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的有效期一致,于2021年5月5日有效期满。根据广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各区可依据本区实施办法继续开展市人才绿卡申报审核工作,有效期与穗府办规〔2016〕5号文一致的,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办理本区实施办法有效期延长手续。为保障我区人才绿卡审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经区政府同意,《实施办法》有效期延期一年,并重新发布。我区人才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的申领条件及申领流程不变。
取得“广州市人才绿卡”的人才,可享受办理长期居留证件和R字签证、子女入学、购房购车、办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等一系列与户籍居民同等待遇,提高了市外户籍人才特别是港澳人才在穗工作生活的便利性。《实施办法》对荔湾区人才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的申领条件、申领流程等作了明确规定,程序完整,操作性强,有利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区战略、发挥人才绿卡制度作用集聚高端人才、营造人才创新创业良好环境。
二、文件要点
在《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申领条件的基础上,结合荔湾区实际,并借鉴黄埔区、南沙区等试点区经验,《实施办法》对荔湾区人才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条件进行了扩充。
(一)增加了“经荔湾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区有关部门认定评定的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紧缺人才、产业领军人才、产业精英、名校长、名教师、名医生、名工匠等类别人才”。
(二)增加了“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的人才(含港澳台籍);或具有双一流大学(A类和B类)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的人才(含港澳台籍);或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境外一流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含港澳台籍)”。
(三)增加了在相关企业担任高层管理或骨干技术岗位的人员。企业包括:1.当年度荔湾区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2.广州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企业;3.荔湾区重点企业、重点招商引资企业;4.荔湾区重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上述企业和人才名单,分别由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商务投促局、区人力社保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