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时间
今年实施完成的项目截止时间为9月30日原则上最迟于本年的11月10日前提出申请;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的项目原则上最迟于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内(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第一条 境内外重点展会项目
境内展项目
一、境内专业展会项目
市商务局拟定支持东莞企业参展的《2023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对参加目录内展览会的企业,按照每个标准展位3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度限申报两个项目(按展会发生时间)且单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5万元;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自行组织不少于10家我市企业参加上述展览会的组织单位,按每个标准展位500元的标准予以组展奖励,每个展会组展奖励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
二、境内重点综合展会项目
1.对组团单位支持标准:对国家、省、市要求参加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综合展,由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委托组团且组织3家及以上企业参展的我市商(协)会,对其人员差旅费支持仅限于经济舱机票、标准间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支持标准不超过相关费用实际支出额的80%;按照每个标准展位500元予以组展奖励,每个单位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15万元。
2.对参展单位支持标准:由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我市商(协)会组团参加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综合展,对参展单位在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差旅费、展品运输费等方面进行支持。其中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标准间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支持标准不超过相关费用实际支出额的80%,每个单位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15万元。
三、国内重点区域合作经贸活动
对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组织赴(包括但不限于)粤东西北、新疆、西藏、黑龙江、贵州、江西及香港、澳门等地区开展区域合作经贸活动的东莞商(协)会和企业,按照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交通费用、标准间住宿)50%给予支持,每次活动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每次活动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0万元。
四、参加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等由地方财政资助举办的市内展会项目
按参展企业实际发生特装布展费的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每平方米600元,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10万元。
境外展项目
一、“粤贸全球”项目
对参加广东省商务厅公布认定的“粤贸全球”(线下展)的企业,对每个展会按展位费(含开口费)的2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对每个展会项目最多可申请1个标准展位,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金额不得高于企业展位费的实际支出额。
二、“一带一路”项目
1.对参加中亚五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俄罗斯、沙特阿拉伯、白俄罗斯、南非和巴西(以下简称“十国”)新兴市场重点境外展会(附件2)的企业,对每个展会按展位费(含开口费)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对每个展会项目最多可申请1个标准展位,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金额不得高于企业展位费的实际支出额。
2.对参加“十国”重点境外展会(附件2)的企业,按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和董事等)1名参展所发生的国际航班机票(经济舱标准)给予50%支持,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万元。
3.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自行组织不少于10家东莞企业参加“十国”重点境外展会(附件2)的商协会,对组织单位按照每家企业2000元予以组展奖励,每个展会组展奖励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4.对参加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组织的“十国”重点境外展会的企业,按展位费、机票费不超过80%的比例给予支持,对组织单位按照每个国际标准展位2000元予以组展支持。其中,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自行/委托组团项目
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我市商(协)会组团参展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展会项目,支持内容包括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差旅费、展品运输费、组织费用等,其中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标准间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支持标准不超过相关费用实际支出额的80%,对组织单位按照每个国际标准展位2000元予以组展支持,每个单位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
第二条 会展业项目
一、重点展会项目
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展览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展览会,对举办单位按场馆租金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每天3元/平方米,最多支持5天,每个展览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二、新办或引进展会
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在我市专业展馆新办或引进展览面积大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展期在3天及以上的各类专业展览会,给予20万元支持,其中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或由国家行业协会主办的支持标准提高至30万元;展览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的,给予10万元支持。同一展会累计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条 设立境内外展销中心项目
一、支持设立境内展销中心
1.按实际发生场地租金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每平方米每月50元,每个展销中心每年支持不超过100万元(租金支持自批复当月起计算)。
2.对展厅整体形象装修按照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平方米最高支持1000元,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装修发生期最早追溯至批复年份的上一年度)。
二、支持设立境外展销中心项目
1.按场地租金每平方米最高50元/月给予支持,每个展销中心每年支持不超过100万元(租金支持自批复当月起计算)。
2.对展厅整体形象装修按照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平方米最高支持1000元,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装修发生期最早追溯至批复年份的上一年度)。
第四条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境外投资信用保险及境外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一、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常规项目)
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普惠平台类”项目除外)的东莞企业,市财政对中小微企业按实缴保险费的40%给予支持,对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除外)按实缴保险费的30%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一带一路”项目)
对面向中亚五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俄罗斯、沙特阿拉伯、白俄罗斯、南非和巴西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十国”)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普惠平台类”项目除外)的企业,市财政对企业按实缴保险费的70%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投保境外投资信用保险
对于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按不高于企业实缴保险费的2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40万元。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四、投保境外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于投保境外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企业,按不高于企业实缴保险费的2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15万元。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第五条 外贸综合服务业项目
对建设或使用符合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求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企业,按照实际建设或使用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只资助一次。
第六条 “乐购东莞”促消费活动项目
1.支持上述对象当年自筹资源举办与“乐购东莞”相关的促消费活动(宣传资料、宣传报道、活动现场布景等均须有“乐购东莞”字样及官方标识),经市商务局备案,符合申报条件的,对当年活动费用(含活动策划、宣传推广、场地租赁、设备租赁、现场搭建、场地和摊位布置等费用)的30%予以资助,每个单位全年最高补助10万元。
2.按事后补助方式,每个单位只限申报一次。如年度企业(协会)实际申报资金超出该项目预算金额总额时,以预算金额总额为限按比例进行支持。
第七条 支持批发业稳定增长
1.与上一年相比,企业当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同比每增加1亿元支持5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按事后补助方式,每家企业只限申报一次。如年度企业实际申报资金超出该项目预算金额总额时,以预算金额总额为限按比例进行支持。
第八条 支持零售业稳定增长
1.与上一年相比,企业当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同比每增加5000万元支持5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按事后补助方式,每家企业只限申报一次。如年度企业实际申报资金超出该项目预算金额总额时,以预算金额总额为限按比例进行支持。
第九条 商贸企业纳统项目
1.对新开业(上年第四季度及当年新开业),并于当年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零住餐经营单位。
(1)批零经营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住餐经营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
(2)个体户或分公司转为独立法人企业,并符合新开业及纳统要求的,批零企业再额外给予5万元奖励,住餐企业再额外给予3万元奖励。
2.对其他时间开业,并于当年入库的批零住餐经营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条 餐饮企业纳统项目
1.对上一年度营业额全市排名前10名的限上餐饮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
2.要求餐饮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超3000万元,且单个门店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餐饮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额计算排名,给予前10名的企业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大项目投资项目
1.对在东莞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已纳入当年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1000万美元(含)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超过3000万美元(含)的增资项目、超过5000万美元(含)的新项目,属于制造业领域的,市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5%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属于非制造业领域的,市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2.对在东莞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1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3000万(含)-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市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3.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东莞扩大生产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以上标准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AEO认证项目
对东莞市企业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的给予奖励,支持企业提升信用等级和国际竞争力,推动通关便利化。其中,对支持时间内首次通过AEO高级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万元支持;对支持时间内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复核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举办大型活动
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市内举办有影响力的全市性大型跨境电子商务采购峰会、展会以及高峰论坛等活动的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活动实际费用予以全额资金支持,每年支持1场,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发展直播电商项目
1.制造企业(含其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全资子公司)通过直播方式在国内产生的年度线上销售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按销售额的1%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MCN机构在国内产生的年度服务收入达1000万元及以上,按服务收入的1%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 保税物流及供应链项目
对进出我市保税仓、出口监管仓、保税物流中心仓库和综保区仓库的货物(跨境电商业务外),按照实际进出境货物50元/票的标准给予仓库经营企业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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