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工信〔2022〕215号)《东莞市关于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新一轮技术改造的若干措施》(东工信〔2023〕247号)等文件,现组织东莞市2024年融资租赁贴息项目入库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通过融资租赁直租方式购入生产设备的工业企业。
二、资助时间范围
(一)融资租赁发生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即融资租赁合同生效日、设备购买合同生效日、首付款支付发生时间均在此期限内),申报合同融资额合计500万元及以上。
(二)贴息资助时间范围为一年期,即融资租赁首个还款月起至连续12个自然月止。期间还款发生断续的,超出本资助时间范围以外发生的利息,不予续计资助。
三、申报条件
(一)企业属于工业企业,在东莞市登记成立、办理税务登记、不存在异常经营情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直租方式购入生产及生产配套设备(不含非直接用于制造环节的检测设备,以及家具电器、办公耗材、车辆、非专用电脑等日常办公设备)。
(二)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合同融资额合计达500万元及以上。
(三)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3〕2号)的相关规定。
(四)申报企业财务管理规范,账务清晰。租赁业务还款通过企业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首付款需全部付清,首付款现金结算部分不得超过20%)。
(五)为强化财政资金绩效管理,防范重复虚假申报,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获得《东莞市关于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新一轮技术改造的若干措施》中的政策资金支持一次。
四、资助方式与标准
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直租方式购入设备的,按最高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5%给予一年期贴息。单个企业每年列入贴息的融资额不少于500万元且不高于1500万元,企业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75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利息。
五、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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