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惠州市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惠府办〔2023〕20号),为做好2024年度惠州市推动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支持制造业方向)资金预算编制工作,现开展惠州市推动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支持制造业方向)资金项目预入库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此次入库为预申报,正式入库通知将于2024年第一季度发布。各县(区)主管部门于11月30日前将企业资金项目入库预申请表、资金项目预入库汇总表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支持范围和方向
申报主体为规模以上新型储能制造业企业,动力电池企业列入支持范围;支持方向主要是用电补贴、贷款贴息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叠加资助和采购强链产品奖励。
三、用电补贴
(一)主要条件
申报企业上一年度工业产值达到10亿元(含)以上,且工业产值增速10%(含)以上。
(二)奖励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上一年度生产性用电量每千瓦时给予0.1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若企业年度核定奖励额度小于300万元的,则按照核定奖励金额给予补贴;若企业年度核定奖励额度大于或等于300万元,则按照最高300万元给予补贴。
四、贷款贴息补助
(一)主要条件
1.申报企业的贷款在惠州本地银行直接申请,且用于购置生产设备(含配套软件),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限内,单笔贷款额度1亿元(含)以上,对实际发生利息的用于购置生产设备贷款给予贴息补助。
2.申报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限内,实际购置生产设备金额1亿元(含)以上,且生产设备在惠州本地使用。
3.申报企业主体、贷款主体以及购置生产设备主体要求为同一主体。
4.企业同一项目,仅享受贷款贴息补贴和固定资产投资叠加资助的其中一项。
(二)奖励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度用于购置生产设备的贷款,按年利率给予不高于2%的贴息补助。贴息补助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限内,按年支付以实际发生利息天数计算。
1.单个企业购置生产设备贷款额1-5亿元(不含)的,累计补贴额度最高为1000万元;单个企业购置生产设备贷款额5亿元(含)以上的,累计补贴额度最高为5000万元。
2.若项目获得国家和省的贴息补助,则计入政府贷款贴息额度。
五、固定资产投资叠加资助
(一)主要条件
1.申报项目要求已列入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支持项目。
2.申报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须达10亿元(含)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厂区土建投资、设备投资,且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
3.项目建成后生产的主要产品属于新型储能行业范畴,并在附件《惠州市新型储能产业强链产品清单》所列范围内。动力电池企业列入支持范围,同等享受固定资产投资叠加资助政策。
4.企业同一项目,仅享受贷款贴息补贴和固定资产投资叠加资助的其中一项。
(二)奖励方式
1.叠加奖励由申报项目属地政府报请市政府。
2.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当年度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奖励资金,申报奖励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应不超过此期间纳入统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均不含土地购置费),以两项中较低数作为奖励资金计算基数。
3.如申报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未完成10亿元(含)以上(不含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费用)投资的,或建成投产后主要产品不属于新型储能行业范畴的,政府有权视情况收回所获取的叠加奖励。
六、采购强链产品奖励
(一)主要条件
1.申报企业上一年度采购了《惠州市新型储能产业强链产品清单》产品,且单笔采购金额超500万元(含)以上。
2.申报企业采购的产品主要用于本企业的研发、生产。
3.集团性质的企业,集团或下属企业只能有一家主体进行申报。
4.采购梯次利用新型储能产品不列入支持范围。
(二)奖励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以单笔采购额不高于5%的标准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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