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产业第一”决策部署,根据《珠海市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实施办法》(珠人社〔2018〕276号),现启动2023年第二批博士和博士后经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5日。
二、申报要求
(一)申请类别
1.设站单位:新设广东省博士工作站一次性建站补贴、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基地)一次性及差额补贴、招收博士后工作津贴。
2.博士博士后个人:新引进博士补贴,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出站后留(来)珠海补贴。
(二)申请条件
1.设站单位
(1)新设广东省博士工作站,未申请一次性建站补贴的单位。
(2)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基地),已招收1名以上博士后进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改设工作站(分站)未申请差额补贴的单位。
(3)博士后设站单位新招收博士后进站,未申请工作津贴的单位。
2.博士博士后个人
(1)新引进博士生活补贴
2018年1月1日以后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部属、省属驻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依法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和市直属公办高校(不含在珠其它高校)等创新创业的40岁以下(截止时间为引进当年的1月1日)的全日制博士(含国境外博士),全职在珠海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申请第一次或第二次补贴。申请第一次补贴须在珠参加社保满半年、签订劳动合同(或行政事业单位入职批复);申请第二次补贴须工作满两年。
(2)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
在我市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博士后,可申请第一年或第二年在站补贴。申请第一年补贴须在珠参加社保满半年并做完开题报告,申请第二年补贴须中期考核合格。
(3)出站博士后留(来)珠海补贴
工作期满、考核合格,留(来)珠海的45岁(截止时间为引进当年的1月1日)以下出站博士后,全职在珠海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自主创业的,须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申请第1-5年补贴,出站满半年后申请第一年补贴,工作每满一年申请下年度补贴。
三、扶持措施
(一)设站单位
1.新设广东省博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建站补贴50万元。
2.新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建站补贴100万元、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每招收1名博士后,给予设站单位5万元工作津贴。分站、创新实践基地改设工作站(分站),补齐差额部分。
(二)博士博士后个人
1.对新引进我市创新创业的全日制博士,年龄40周岁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25万元生活补贴,分两年等额发放:
①用人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人事关系须转入我市或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且已办理入职手续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②用人单位为企业等其他类型的,须全职在珠海工作,依法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
③自主创业的,所创办企业在我市依法注册、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人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
2.我市在站博士后,给予每人每年20万元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一般为2年;并按我市专家体检标准,享受每年一次免费体检。
3.出站后留(来)我市创新创业的博士后,年龄45周岁以下,且符合第十一条所列条件之一者,给予50万元住房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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