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引进培养高精尖缺人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清人才发〔2021〕1号)、《关于印发<清远市引进培养高精尖缺人才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市监规字〔2021〕2号)等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3年专利奖奖励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类别
(一)中国专利奖第一发明人(设计人)奖励。
(二)广东专利奖第一发明人(设计人)奖励。
(三)广东杰出发明人奖励。
(四)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牵头单位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第一发明人(设计人)分别按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给予奖励。
(二)获得广东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第一发明人(设计人)分别按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给予奖励。
(三)广东杰出发明人奖获得者,奖励10万元。
(四)获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奖项的牵头单位(第一专利权人),按所获奖项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三、申报要求
本次组织申报的奖励资金为获得国家、广东省相关专利奖项的市级配套奖励,申报奖励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奖项于2021年1月5日后获得且统计归属于我市;
(二)申报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牵头单位奖励的,牵头单位应为该专利项目的第一专利权人。
四、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或个人于2023年12月15日前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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